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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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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马克思新哲学的思维逻辑、理论意蕴和理论诉求 摘要: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性质――实践的唯物主义,是由马克思独创的实践思维方式[1]和实践逻辑决定的。实践逻辑是马克思新哲学思考属人存在的实践的唯物主义的思维逻辑,它是对传统西方哲学的逻各斯(Logos)、形式逻辑(logic)和思辨逻辑(speculativelogic)的否定和超越。由于思维方式和思维逻辑的实践性,决定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具有自身全新的理论意蕴和理论诉求。 关键词:马克思新哲学;实践思维;理论意蕴;理论诉求 中图分类号:B0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
2、7-5194(2007)03-0163-05 一、马克思新哲学的思维逻辑 形而上学思维方式以形式逻辑为思维逻辑,思辨思维方式以思辨逻辑为思维逻辑。这两种思维方式和思维逻辑,形成了西方哲学思维发展中的对反,后者对前者的超越和否定,它们遵循的逻辑都是属思维的概念逻辑,而不是属存在的事实逻辑。在马克思看来,思维的逻辑应符合于存在的逻辑并且与存在的逻辑是相一致的;但对于存在,不应作客体的、直观的感性存在――经验事实把握,而应把它们作为实践去理解和把握。在由实践把人从自然世界中提升出来,由人的活动生成的生活世界中的存在,均是受
3、实践规定的属人世界中的属人存在,是在实践中生成、发展的实践的存在。对属人世界中的存在,由于自然世界存在中未曾有的实践这个规定项、基础项和中介项(实践的逻各斯practicallogos),亦即属人存在的生成、发展项内在本性和规律的规定,属人存在在本然意义上已注入了实践的烙印,创生出自然存在物所不曾具有的新的生成和发展方式――即属人存在的实践逻辑。因而在应然意义,不仅对属人存在的事物、属性、过程、关系的本质和规律应从实践去理解,思维把握存在的逻辑,就应是符合于属人存在物自身生成、发展的那个样的思维逻辑。相对于事实逻辑(logos)
4、和概念逻辑(logic――形式逻辑、思辨逻辑),我们把马克思理解的这种实践思维方式的思维逻辑,名之曰“实践逻辑”(practicallogic)。 马克思新哲学实践思维方式[1]的实践逻辑的基本规律可概括为:第一,实践的思维和存在同一律。属人世界的存在无不是实践的存在,即在实践中生成、发展的存在,因而,不能脱离实践去理解、把握存在。属人世界中相对存在的思维,是在实践中即在人的历史活动中生成、发展的思维,因而不能脱离实践、脱离人对属人世界存在(自然、社会、人及主观世界)的改造去理解、把握思维。思维反映存在、达到与存在的统一,是在
5、实践中即人的历史活动过程中生成、发展的,因而表征这种思维与存在同一(统一)的理论观念、实践观念,均是主体和客体、主观和客观、认识和实践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由之决定了概念不仅不是存在的本质,它只有反映和揭示了实践存在物的本质,才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统一的真观念;思维只有反映和揭示了实践存在的本质和规律,才是具有真理性的理论观念;实践观念只有反映和揭示了理论观念与具体实践的结合,才是具有科学性的实践观念。第二,实践的对立统一律。对立统一即矛盾不是不属人的自在存在的自发产物,而是属人世界中人对实践存在物内在对立统一的本性、本质或规律的反
6、思性概念把握的产物。不仅自在存在的矛盾,只有当它通过实践中介为实践存在的矛盾,才能为人所把握和理 解;而且人所把握和理解的对立统一,以实践思维纬度,无不是对人的实践及其发展有作用和意义的矛盾。人的实践造成自在世界与属人世界的对立、造成属人世界中一切存在物的对立;人的实践又造成自在世界与属人世界、造成属人世界中一切存在物对立的统一。因而,既不能脱离实践去理解属人世界即实践存在物的对立,也不能脱离实践去理解属人世界即实践存在物的统一。所以,实践逻辑要求我们以实践为思维视角、思维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从实践存在的统一中把握对立、从实践存
7、在的对立中把握统一,使思维的logic合于实践存在的logos。第三,实践的质量互变律。自在世界中自在存在物的质量互变是自发的、不自觉的,由于未被实践引入属人世界,人还未能对其认识把握。属人世界中的实践存在物,也具有其自发的、不自觉的质量互变的自然属性,它们属具体科学的研究领域。属人世界中实践存在物自为的、自觉的质量互变进程,则只能在人的实践中生成、发展。实践逻辑思考的不是自在存在物、实践存在物因其自然本性的质量互变,而是实践存在物因实践中介的质量互变,即由实践导致的实践存在物量变到质变、质变到量变的相互转化过程。诸如人的活动与
8、环境改变的关系、人的社会的螺旋式、台阶式的发展,人的认识(思维)由低级到高级的运动等等,均不能脱离实践去理解和把握。第四,实践的否定之否定律。自在世界中自在存在物的否定之否定,也是自发的、不自觉的,由于它不是属人世界的存在物,人还不能对其认识和言说。属人世界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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