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58363579
大小:659.00 KB
页数:19页
时间:2020-04-17
《天津电力热力行业碳排放核算试行.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附件2天津市电力热力行业碳排放核算指南(试行)1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火力发电(含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企业碳排放核算。企业坐落地在天津市辖区范围以外,但因注册地或统计口径原因,须向天津市报告碳排放情况的企业,可参照本指南执行。2编制依据《温室气体第一部分组织层次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ISO14064-1);《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司,2011);《中国温室气体清单研究》(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2007);《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
2、会,2006)。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3.1碳排放企业向大气中排放温室气体的行为。本指南所述碳排放仅指二氧化碳(CO2)排放。3.2排放源产生碳排放的独立设备或过程,如锅炉或燃煤脱硫过程等。3.3排放单元-9-由排放源组成的,具有独立计量的物理单元或生产系统(包括装置、设施、工序、生产线等)。3.4直接排放企业持有或控制的排放源产生的碳排放。本指南中仅指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和工业生产过程排放。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指有氧燃烧放热反应中产生的碳排放;工业生产过程排放指除化石燃料燃烧排放以外的、由化学反应或物理变化而产生的碳排放。3.5间接排放因本企业生产或经营
3、活动引起的,但由其它企业持有或控制的排放源所产生的碳排放。3.6报告期企业进行碳排放核算和报告的周期。本指南所述报告期为1个自然年。3.7报告范围企业碳排放核算和报告的边界限定,包括时间、组织机构设置、运营管理、地理位置、排放分类等边界的确定。本指南所述报告范围为报告期内具有独立法人(或视同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其厂界区域和运营管理范围内的直接和间接二氧化碳(CO2)排放。3.8监测对碳排放相关数据进行连续或周期性的评价。本指南所述监测包括计量、测量、检测等。3.9活动数据在报告期内,引起碳排放的活动量,如天然气的消费量、电力的消费量等,用AD表示。3.10排放因子-9
4、-量化单位活动数据的碳排放量的系数,用EF表示。3.11单位热值含碳量单位热值燃料所含碳元素的质量,即燃料中碳元素总质量除以低位发热量。3.12碳氧化率燃料中的碳在燃烧过程中被氧化成二氧化碳的比率。3.13发电量在特定时间段内,发电企业生产出的所有电量总和。3.14外购电量为满足企业生产,自电网购入的电量。3.15上网电量发电企业在上网电量计量点向系统(电网)输入的电量,即发电企业向市场出售的电量。4原则为了确保对碳排放相关信息进行真实和公正的报告,应当遵守下列原则:4.1完整性包括所有核算和报告范围内的排放单元、排放源及其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排放。4.2一致性能够对有
5、关碳排放信息进行公平的比较,采用统一的方法,界定核算和报告范围、识别排放单元和排放源、进行数据核算等。4.3透明性发布公开的碳排放核算信息,包括计算公式、数据来源、计算参数与排放因子的选取与确定等。-9-4.4准确性在保证可操作性的前提下,选用更为精确的方法进行碳排放核算,尽可能减少排放量的偏差与不确定性。5排放单元与排放源识别发电(含垃圾焚烧发电)、热电联产企业主要的排放单元为发电(供热)机组,供热企业主要的排放单元为锅炉。典型发电企业碳排放单元和排放源识别如图5-1所示,典型供热企业碳排放单元和排放源识别如图5-2所示。图5-1发电企业CO2排放单元和排放源识别
6、-9-图5-2供热企业CO2排放单元和排放源识别发电(含垃圾焚烧发电)、热电联产企业直接排放源主要为锅炉,不包括运输车辆、公务车、食堂灶具等;间接排放源使用的主要为企业自发电,其排放量已计算在直接排放中,不再重复计算。发电企业碳排放分类如表5-1所示。表5-1发电企业碳排放列表碳排放分类排放源直接排放化石燃料燃烧燃煤、燃气锅炉(包括助燃柴油)工业生产过程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过程供热企业直接排放源为锅炉,不包括运输车辆、公务车、食堂灶具等;间接排放源为水泵、风机等工辅设备,不包括办公楼、食堂等附属设施。供热企业碳排放分类如表5-2所示。表5-2供热企业碳排放列表碳排放
7、分类排放源直接排放化石燃料燃烧燃煤、燃气锅炉工业生产过程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过程间接排放外购电力水泵、风机等公辅设备6碳排放量核算发电(含垃圾焚烧发电)企业须按照发电机组进行核算;热电联产企业须按照发电供热机组分别对发电、供热环节进行单独核算;供热企业须按照供热锅炉进行核算。6.1直接排放发电、热电联产、供热企业直接排放包括化石燃料燃烧和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环节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碳(CO2)排放;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直接排放为垃圾中矿物碳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CO2)排放。直接排放核算范围主要为锅炉、脱硫装置等生产设施,不包括车辆、食堂灶具等辅助和附属生产设施。6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