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非诉调解司法确认机制若干问题的思考-论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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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经纬l,m,J占缸金2014·l(上)关于我国非诉调解司法确认机制若干问题的思考马驰骋摘要《人民调解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出台,正式确立了我国非诉司法确认制度,实现了对行政机关、社会组织调解与诉讼的有效衔接以及仲裁与诉讼的有效衔接,并且有效地节省了司法资源。但是对于目前,相关法律对非诉调解的司法确认还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司法确认机制的案件适用范围、主持调解的机构、以及具体适用的程序等方面,在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去思考和探索。关键词非诉调解司法确认探讨与建议作者简介:马驰骋,甘肃政法学院。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

2、码:A文章编号:lo09592(2Ol4)1-080-02一、非诉讼解决机制司法确认的现实意义类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司法确认案件的受案范围要参在现代法治社会,虽然司法在纠纷的解决系统中处于核心和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范围,并且不得违反相关的强制性最权威的地位,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纠纷都必须去法院寻求解规定。但是我国目前关于简易程序“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决。0非诉讼解决机制的不断完善,使得人民大众有了更简单、更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的判断标准仅是原则上的阐述,并省钱的方式来解决纠纷。无具体的标准。这样以来就导致了各地法院在实践中对简易程(一)有效地缓解了法院的办案压力序的适

3、用标准是不一样的。由此司法确认程序的受案范围自然我国的司法资源不足,案件数量在急剧增加,人民法院面临也缺少相应的标准,各地法院的司法确认案件受案范围有差别。着巨大的压力,实施司法确认制度,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司法确认机制的受案范围没有统一的标准,势必会对当事人的利的作用,能够有效地节省司法资源,缓解法院压力。益和司法的权威性产生不利的影响。(二)有利于提高调解组织的积极性(二)关于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调解协议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使调解员感受到自己花费的《若干意见》明确了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大量心血没有白费、调解组织的工作成果得到了肯定,大大地提他各方面的力量可以参与

4、纠纷解决,那么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高了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也更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事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自然可以纳入主持调解(三)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组织的范围。在实践中,定西法院规定的范围包括了行政机关、纠纷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还要面对诉讼成本的问题,人民都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和德高望重人士等。喜欢简单方便又能解决问题的方法。非诉调解司法确认制度使但是“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应该包括哪些非诉调解组织当事人在家门口就可以解决纠纷,不需投入过多成本,其合法权一直是一个争论的焦点。因为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这些法益也可以得到很好地保护。律服务机

5、构具有盈利的性质,他们的目的在于寻找案源获得利(四)有利于司法权功能更加充分有效的发挥益,其在调解的过程中难免出现倾向性、迎合型。此外,“德高望司法确认机制的司法审查程序很简易,效率高,使当事人双重的人士”这个”德高望重”怎么界定?在农村,调解难免会遇到方根据意思自治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率,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德高望重人士的“家长作风”,难以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治与国家意志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了法院在解决纠纷中的能动所以,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及德高望重人士参与主持调解在性,体现法院权威。理论和实践中并不能站稳脚跟。二、我国目前非诉司法确认机制存在的问题(三)关于申请司法确认的主体(一)

6、关于非诉司法确认机制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33条以及《若干意见》第22我国非诉司法确认机制的受案范围并无统一的标准。《若干条都规定,司法确认需当事人共同申请,或一方申请另一方表示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参照适用《民事同意。法律规定司法确认以当事人共同申请确认为前提,充分体诉讼法》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同时《若干规定》进一步规定:不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愿意履行协议,只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需不去申请或不同意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该协议就将无法通过司法院管辖的;确认身份关系的;确认收养关系的:确认婚姻关系四法确认

7、从而无执行力,这种结果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初衷。还有,▲{I}IJ}▲金◆法律经纬2014·l(上)\目前我国法律并未规定人民调解组织享有申请权。这样,调解组重。本文建议,法院应该对法律服务机构以及律师建立信用评级织对自己辛辛苦苦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是否能够获得强制力是标准,法院在司法确认时如果发现其有明的偏私、不公行为,可不确定的,其工作的积极性自然也会降低,不利于调解工作的进降低其信用级别,对于低于一定信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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