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有欺诈与勒索因素的刑事案件之司法认定——从以被害人为中心的因果分析结构转向以被告人为中心的事实认定结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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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维与

2、霉2014年第6期·经济刑法兼有欺诈与勒索因素的刑事案件之司法认定术——从以被害人为中心的因果分析结构转向以被告人为中心的事实认定结构潘星丞(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摘要:行为兼有欺诈和勒索因素的案件,实践中认定分歧较大,同种情形却存在五种判决结果。各种理论无法自圆其说:一罪说各执一端却说理片面:两罪说兼顾二者却不符合罪数形态之法理基础。诈骗与勒索实是互斥关系,两罪不可能同时成立,也不可能竞合。界分之困境源于传统理论对诈骗与勒索的犯罪结构的理解,应放弃这一以被害人为中心的因果分析结构,改采以被告人为中心的事实认定结构。定性时应区,刀\‘‘欺诈——胁迫”、“胁迫——

3、欺诈”、“欺诈+胁迫”等不同类型具体认定。关键词: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罪数形态:互斥关系;犯罪结构中图分类号:DF6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512(2014)04-0036-10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同为财产犯罪,而且均有“诈”的成份,对于行为兼有欺诈与勒索因素的案件,究竟应认定为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抑或同时成立两罪?司法判决莫衷一是,“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比比皆是。理论学说亦分歧较大。因此,厘清二罪之界限殊有必要。一、引论:由“虚构事实勒索财物”类案件的同案异判说起行为人同时采用欺骗手段与恐吓手段,从而不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这是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例如

4、,对于以虚构事实勒索财物的情形,从判例观之,就有五种结论,这五种结论可分为两类:一罪说与两罪说。(一)一罪说一罪说认为此种情形只构成一罪,或为诈骗罪,或为敲诈勒索罪。1.只构成诈骗罪作者简介:潘星丞,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本文系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刑事判决书中法理诠释之实证研究”(项目编号:GD12XFX10)的阶段性成果。36兼有欺诈与勒索因素的刑事案件之司法认定案例1:女大学生张某毕业后与已有妻室的郭某同居,并怀孕生子,但郭却不愿意离婚娶张;于是,张与家中保姆于某合谋,让于某将孩子带到乡下住几天,再冒充“绑匪”打电话给郭,向其勒索100万元,后被警方侦破

5、。法院认为:被告即孩子的母亲张某和保姆于某虚构绑架事实,使孩子的父亲郭某产生错误认识,并向郭勒索100万元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法院最后以共同诈骗罪判处张某5年有期徒刑,判处于某3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①2.只构成勒索罪案例2:2007年3月5日,张某给李某打电话,谎称己绑架李母(其实李母因有事外出),要求李某交付8000元赎人,张某收钱后被警方抓获。法院认为,张某虽未实施绑架,但其威胁内容的程度足以使孝顺的李某产生恐惧心理。李某是受精神强制产生恐惧,不得不交付财物。故此案应定敲诈勒索罪。②(二)两罪说两罪说认为此种情形同时构成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但对于两罪的关系,又有不同

6、点。1.想象竞合说案例3:陈某在已经死亡的李某的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的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对陈某如何定罪呢?这是我国2011年的全国统一司法考试题,司法部给出的参考答案是同时构成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两罪是想象竞合;而且连续几年的司考均有类似题目,答案也均是想象竞合。对此,陈兴良教授表示赞同,理由是:被告人虚构绑架事实,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而处分财物,构成诈骗罪;同时,被告虚构的事实对被害人也有一种精神威吓作用,被害人交付财物在一定程度上是基于精神受到强制,所以被告的行为也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两罪是想象竞合。③2.包括

7、一罪(吸收犯)说张明楷教授则认为:“行为同时具有欺骗与胁迫性质,被害人既陷入认识错误又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处分财产的,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之间形成狭义的包括一罪,从一重罪论处。”④其“狭义的包括一罪”其实就是吸收犯,所谓“从一重罪论处”就是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因而在处断结果上与想像竞合相同。我国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而敲诈勒索罪的法定最高刑仅为10年有期徒刑,因此处断结果应为诈骗罪。3.法条竞合说对于上述情形,有学者认为,由于只发生了一个危害结果,不是想像竞合,而是法条竞合,但不应简单地按特殊法优先或从一重处的原则,而应根据刑法规定处断:由于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

8、照规定”,“诈骗与敲诈勒索因素交织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属‘另有规定’的情形,故此种情形应按敲诈勒索罪处理更妥”。⑤应当指出的是,对于同时采用欺骗与恐吓手段不法有占财物的情形,不止我国内地出现争议,在我国台湾地区及其他国家(尤其是日本)也存在分歧(下文详述)。从现有裁判文书来看,不但定性之①http://news.cntv.cn/Program/falvjiangtang/20111003/105081.shtml,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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