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工伤保险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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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家解读《工伤保险条例》专家解读《工伤保险条例》专家解读《工伤保险条例》专家解读《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参保范围扩大:雇工、临时工都享受工伤待遇  《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黎教授指出,以前仅有企业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新《条例》扩大了“职工”的内涵,包括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不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管劳动

2、者的用工形式如何,不管劳动者的用工期限长短,也不管劳动者的身份是什么,均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而且参保范围还涵盖了非法用工主体,包括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所以《条例》特别强调:“职工”包括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非法用工和使用童工造

3、成工伤和死亡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赔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条例》制定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对一次性赔偿金的标准规定得更为具体和明确,即从一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6倍到十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倍。  工伤范围放宽:上下班遭遇车祸,因工作受伤、发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都算工伤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

4、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黎教授指出,相比过去的工作保险条例,新《条例》的工伤认定化繁为简,放宽了范围。尤其是旧条例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才算工伤。而新法则简明地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对“规定时间”的删除,有利于认定劳动者加班加点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为工伤。这些突破,充分表明了国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度的决心。  把工作时间前后,因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

5、者收尾工作受到伤害列为工伤,也体现出了对劳动者保护范围的扩大,与以前只强调“工作岗位”相比,劳动者受到的保护更加充分和合理。  除此之外,新《条例》的规定更为具体。黎教授说,新条例关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的规定,明确地以48小时区分了突发疾病与慢性病,与旧法中规定的“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模糊规定相比,更便于操作。  认定期限延长:延至1年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

6、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黎教授指出,旧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而实践证明,由于劳动者对自己享有的权利并不了解,所以很少有人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去主张权利。由30天延长至1年,充分体现了新条例保护弱者的精神。  过去一旦出现工伤争议,劳动者及其家属要么自认倒霉,要么疲于告状。为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新条例对不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用

7、人单位专门规定了惩罚措施:如果在30天内不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将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而对于劳动者而言,在单位不作为期间,劳动者有充分的时间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  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对这些连工资都经常拿不到的民工来说,《工伤保险条例》给他们吃了“定心丸”。新华社记者张国俊摄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黎教授指出,与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不同,在工伤认定中,当用人单位与职工在工伤认定上发生争议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对于保护工伤职工的权益是十分

8、必要的,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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