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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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江医院??报告日期:年月日珠江医院高压氧科翁其彪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10年4月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氧舱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中国特检院于2010年5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第一次起草组工作会议,讨论了起草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计划。珠江医院起草组在北京、武汉、烟台多次召开了起草组工作会议,经讨论修改,xxxx年xx月形成了《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

2、意见稿。特种设备局对此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xxxx]x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xxxx年xx月在xxxxx召开第三次会议,研究处理征求到的意见并形成送审稿。xxxx年xx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xxxx年xx月本规程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珠江医院《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起草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基于《特种设备目录》中氧舱的分类规定,将原《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中“医用氧舱”改为“氧舱”,从

3、而覆盖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目录》所规定的安全监察工作范围;依据关于制定“大规范”的思路,在充分吸收事故教训的前提下,提出关于氧舱的基本安全要求。珠江医院在原《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多年来安全监察工作经验和氧舱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与维修、维护、定期检验、使用管理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及氧舱的技术特性,提出关于氧舱在安全性能和安全监察工作方面新的要求。珠江医院本规程由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技术法规标准部组织起草,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张军、周裕峰、郑晖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李军、常彦衍卫生部医疗服务监管司医

4、疗质量安全监管处范晶山西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研究院袁素霞、王会维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701所林彦群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研究院李新成、李晓路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顾山乐山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烟台分院李培中、于丛娟北京朝阳医院高春锦广州珠江医院翁其彪烟台宏远氧业有限公司贾春遐上海打捞局芜湖潜水装备厂柯文海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载人压力容器标准工作组常健珠江医院一、总则1目的氧舱是指采用空气、氧气或者特殊混合气体可呼吸气体为工作介质,供舱内人员、动物呼吸和调节舱内工作压力。用于人员、动物在舱内治疗、适应性训练、试验(以下简称为“舱内活动”)的压力容器

5、。   注:特殊混合气体是指氧气与其他气体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可呼吸气体。2氧舱为了加强氧舱安全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氧舱安全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程。珠江医院一、总则3适用范围医用空气加压氧舱,采用空气为工作介质,用于对人员进行治疗,最高工作压力不大于0.3MPa(表压);医用氧气加压舱,采用氧气为工作介质,用于对人员进行治疗,最高工作压力不大于0.2MPa(表压);采用空气或者特殊混合气体为工作介质,用于对人员或者动物进行适应性训练、试验;(1)医用氧舱(2)高气压舱珠江医院一、总则3适用范围又称“再

6、加压舱”,采用空气或者特殊混合气体为工作介质,按照医疗的需求调节舱内工作压力,用于对人员减压病症的治疗;又称“载人低压舱”,采用空气或者特殊混合气体为工作介质,用于医学试验、研究和人员训练以及装备试验,最高气压高度不大于10000m(相当于工作压力不小于0.0265MPa(绝对压力),氧分压不小于0.0209MPa)。(3)减压舱(4)高海拔试验舱珠江医院一、总则4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1)不适用于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海上和船舶、潜水设施、矿山井下等范围内使用的载人压力容器设备;   (2)不适用于做为保健用途(包括家庭)使用的载人装置。5不适用的范围本规

7、程总则、设计、制造的规定还适用于移动式医用氧舱和其他载人压力容器(如盾构机械的承压载人过渡舱)。注:移动式医用氧舱是指氧舱舱体采用永久性连接的方式安装在走行装置上,在运送过程中或者在走行装置静止状态下对人员进行治疗的医用氧舱。珠江医院二、监督管理1氧舱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与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应当执行本规程的规定;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境内、外氧舱制造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3县级以上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所在地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氧舱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与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的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

8、程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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