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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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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摩托车减震器技术条件QC/T62-93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1993-10-20批准 1994-01-01实施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减震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及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减震器总成(以下简称减震器)。2引用标准 GB1239普通圆柱螺旋弹簧 GB2828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QC/T63摩托减震器试验方法3术语3.1液压减振器 以液压节流方式起阻尼作用的部件。3.2示功图 液压减振器两端
2、作相对近似简谐运动时,其阻力(P)与相对位移(S)的关系曲线。3.3速度特性 液压减振器阻力(P)与两端相对运动速度(V)的关系曲线。4技术要求4.1减震器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并符合本标准的规定.4.2减震器外观要求4.2.1涂层表面应光滑、平整,色泽均匀。4.2.2焊缝应平整、均匀,不应有焊瘤,夹渣,裂纹,气泡及飞溅物等缺陷。4.3减震器不论平放,倒置均不得渗油。4.4减震器工作应灵活,缓冲弹簧与液压减振器之间不得有异常摩擦。4.5缓冲弹簧应符合GB1239的规定,精度等级不低于2级。4.6液压减
3、振器的清洁度应符合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4.7液压减振器应注入规定品种和数量的油液。油液应符合规定的技术指标。4.8液压减振器示功图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不得有异常现象。4.9液压减振器示功图上的阻力应符合图样要求值,后液压减振器及同型式的前液压减振器复原阻力极限偏差为±25%,压缩阻力极限偏差为±30%,前叉液压减振器阻力极限偏差为±30%,其液力缓冲力的极限偏差按技术文件规定。4.10示功试验过程中,液压减振器不得有渗油,开焊和明显的噪声等异常现象。4.11速度特性的要求按技术文件规定。4.12温度特性试验时,后液压减
4、振器复原阻力的极限衰减率为40%。4.13耐久性试验过程中液压减震器不得漏油,零件不得损坏。4.14耐久性试验后,液压减振器示功图应正常,后液压减振器阻力极限变化就为原阻力值为25%,前液压减振器为30%。4.15耐久性试验后,缓冲弹簧增加的永久变形量不得超过工作极限负荷下变形量的5%。4.16强度试验时,减震器在图样或技术文件规定的拉伸载荷下不得损坏。5试验方法5.1试件选取 a.示功试验和温度特性试验的试件为液压减振器; b.耐久性试验的试件为减震器或液压减振器; c.强度试验的试件为减震器。5.2试验按Q
5、C/T63的规定进行。5.3渗油及外观用目视或手感法检查,有争议时用标准样件或样板对照判定。6检验规则6.1出厂检验6.1.1每支液压减振器都必须做示功试验,绘制示功图。并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按图纸及产品标准检验合格,附有产品合格证才能出厂。6.1.2出厂检验按GB2828中规定的一次抽样方案进行。6.1.3批质量以百单位产品的不合格数计算。6.1.4检验项目和分类如下表:项目分类检验项目B4.9,4.10C4.2,4.4,4.86.1.5合格质量水平(AQL),检查水平(IL)和检查批量范围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6.2型式
6、检验6.2.1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结构、材料或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性能; c.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 d.每种型号规格的产品累计产量达五万支或每生产一年时。6.2.2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三至五件作为型式检验的试件。6.2.3型式检验的项目包括4.2~4.16的全部内容。7标志,包装及贮存7.1产品标志 每个减震器上应标明: a.制造厂厂名或代号; b.名称; c.型号; d.编号。7.2包装标
7、志 包装箱外表在应标明: a.制造厂厂名; b.名称; c.型号; d.每箱数量; e.质量; f.装箱日期; g.包装储运图示标志。7.3包装包装应保证在正常条件下不致损坏,每箱质量不超过50kg。7.4贮存 减震器在防湿、防热、防化学浸蚀的保管条件下贮存,自出厂之日起六个月贮存期内,减震器不得锈蚀、漏油、外表涂层、镀层不得起泡、剥落。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理工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
8、草人:丁法干、郑慕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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