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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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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则》如何回应网络时代新问题? 作为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在中国的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而我们更关心的是,在现代社会和网络时代中,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总则》和民法典,将如何回应个人信息权、人格权、监护制度、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等新问题? 本刊专访了参与《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起草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秘书长王轶。网络时代的人格权如何保护? 从目前《民法总则》的情况来看,在民事权利一章中
2、,第109、110、111、112条有关于人格权益、身份权益确认和保护的规则。但据我了解,从人民法院进行法律适用的角度来讲,仅仅有这些关于人格权益、身份权益的法律规则,还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求。举一个例子,全国人大常委会很少就民法问题做出立法解释,但2016年曾做出一个关于人格权的立法解释:父母给孩子取名字时,是否可以随意决定、改变孩子的姓,既不随母姓也不随父姓,可不可以?这就涉及姓名权中的姓名决定权,像这样的问题,在《民法总则》中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它也不涉及民法典分编中侵权责任法编的内容,从立法技术上来讲,如果有一个单独的人格
3、权编的话,像这样的问题就好放进去。王轶 但现在争议的焦点是,究竟还有多少类似的问题需要放在独立的人格权编里去,主张独立成编的学者通常会说还有很多,而反对独立成编的学者则认为没那么多,这个争议直到今天为止也没有形成足够的共识,像合同、物权、侵权责任、婚姻家庭、继承等没有争议的部分都已经启动各分编的编纂工作,而像人格权编、债法总则编这些有争议的,还需要进一步讨论以形成共识。我个人觉得,如果未来的民法典中有一个独立的人格权编,或者以其他合适的方式强化有关人格权益的法律调整,将是对人文关怀理念在立法技术层面上最突出的回应,也是对《民法通
4、则》所开创的立法传统的坚持和继承。“民法慈母般的眼神”如何关照现实?三联生活周刊:我们都知道自然人的民事权利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民法总则》却在自然人一章中,明确规定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为何《总则》要专门对此做出相应规定? 王轶:《民法总则》第16条的胎儿利益保护规则,首要考虑的肯定是现实的社会需求。事实上像胎儿的遗产继承问题,早在继承法中就已有“特留份”的相应规定,但在今天的社会生活中,出现了很多向尚在母体中的胎儿进行财产赠予的社会需求,这种情况下胎儿到底可不可以作为接受赠予的主体?实践中也出现了因为母亲遭受人身损害,
5、导致尚在母体中的胎儿也遭受损害的情况,如果娩出时胎儿是活体,能不能就自己在母体中遭受的损害向加害者单独主张损害赔偿?这都是非常现实的问题,需要我们基于今天的价值共识,做出相应的判斷和回应。 《民法总则》给出的回应是:“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立法机关在法律技术上用了一个“等”字,这意味着除了遗产继承、赠予之外,在更广泛的领域里,胎儿的利益都将受到保护。事实上,对胎儿的相关利益进行保护,也是人文关怀理念的体现。人并不是从娩出时才开始生命历
6、程,严格来讲,尚在母体之中时,这个历程就已经开始。从某种意义上来看,胎儿确实属于弱者中的弱者,既不能通过语言,也不能通过喜怒哀乐来表达情绪和需求,这些弱者中的弱者的权益要如何保护?今天人们积累的价值共识,我想已经足以支撑我们回答这个问题。人们常说,民法对人的关注是终其一生的,从摇篮到坟墓。如今看来,这个说法可以调整一些,借用孟德斯鸠的话来说,“民法慈母般的眼神”将关照到人进入摇篮之前,一直到进入坟墓之后。 三联生活周刊:《民法总则》还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损害赔偿请求的诉讼时效,从受害人年满18周岁开始算起。为什么会在诉讼时效
7、上做出这样一个特别规定?它的现实价值在哪里? 王轶:为了体现对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重视,《民法总则》第191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这是诉讼时效上的一个特别规定,也是充分考虑到在中国今天的语境中,遭受性侵害和遭受简单类型的人身伤害存在一定差异。身体遭受损害了,绝大多数人会及时提出权利主张,但如果遭受了性侵害,可能在心理和社会中的阻碍会大得多。对此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做一个特别规定,既照顾到了中国的社会现实,也充分体现了人文关怀的理念。这种对人文关怀理念的
8、关注,体现在《民法总则》的字里行间里,让人印象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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