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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2010年12月29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七次通讯表决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协会在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对律师的执业表现作出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记入律师执业档案。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教育、引导和监督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
2、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各市律师协会负责本区域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区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由广西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广西律师协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各
3、市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机制,负责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第六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律师执业管理与奖惩的基本依据。第二章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第七条所有身为广西律师协会会员的执业律师,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但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一)获准执业不满3个月的; (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三)上一年度暂停执业超过6个月的。第八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
4、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三)律师遵守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及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四)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五)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六)律师完成继续教育培训规定课时的情况;(七)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八)自治区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第三章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第九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等次是律师协会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表现的总体评价。 第十条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5、(一)在执业活动中能够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遵守司法行政机关有关管理规定,履行法定职责;(二)能够自觉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个人会员义务;遵守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及内部管理制度; (三)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四)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五)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培训规定课时。 第十一条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一)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处分,已按要求改正的; (二)因违法执业受到停
6、止执业以下(不包括停止执业)行政处罚,且本人有悔改表现,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不按规定履行会员义务,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四)不遵守律师事务所的章程、协议及制度,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五)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经调查投诉属实的。 第十二条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一)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处分,不按要求改正的;(二)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三)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四)严重违反律师事
7、务所章程、协议及制度,给所在的律师事务所造成重大损失的;(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三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执业年度考核: (一)因违法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二)所在律师事务所因违法被处以停业整顿,处罚期未满的;(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尚未判决的;(四)在年度考核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未完成继续教育培训规定课时的。暂缓年度考核的原因消失后,再由律师协会审查确定考核结果。第四章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在每年的一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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