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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金华市区管线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1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徐加爱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金华市区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管线管理,规范管线规划、建设、测绘与信息管理,保障管线安全运行,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区范围内进行管线规划、建设、测绘与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
2、法所称管线,是指各种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包括供水、排水、燃气(油)、热力、电力、通信、消防、综合管沟(廊)、其他用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封闭小区管线除外。 第四条 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节约资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8—的原则。 鼓励和提倡采用先进材料和综合管沟(廊)、非开挖工艺等先进技术进行管线建设,逐步探索推进管线空间资源的有偿使用。 第五条 市规划(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的规划管理、测绘与信息管理,负责管线违法测绘行为的查处。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
3、线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地下管线的档案管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管线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管线工程及管线信息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管线普查、年度补测、管线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经费应当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七条 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加强管线设施的维护,保障管线安全运行。第二章 规划管理—8—第八条 供水、排水、燃气(油)、热力、电力、通信、消防等管线专项规划由相关职能部门分别组织编制,经市规划(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市规划
4、(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管线专项规划的要求,综合安排各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九条 管线建设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管线专项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沿道路建设的管线,走向应当平行于道路中心线,避免干扰交叉;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 (三)新建道路配套管线应当地下敷设。原有架空线应当配合城市道路建设、旧城改造、地块开发等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四)管线敷设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建设单位应
5、当向市规划(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拟建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开挖道路敷设通信管线的,市规划(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告知其他通信管线权属单位。需在同一路段敷设通信管线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同步提出申请,实行同一路段同步规划许可。同一路段三年内不再作出开挖道路敷设通信管线的规划许可。 第十二条 以下零星管线工程
6、规划许可采用简易程序办理。由建设单位持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提交市规划(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许可: (一)采用开挖方式施工、管线长度小于50米的; (二)采用非开挖方式施工、管线长度小于100米的; (三)工作井、交接箱等管线附属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四)城市排水管网的养护维修; (五)其他属于零星工程的项目。 第十三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取得原核发机关的批准。 管线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7、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申请延续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续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管线工程竣工测绘成果向市规划(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三章 建设管理—8—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第十六条 管线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
8、的资质等级。 工程投资额超过30万元(含)的管线建设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 管线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市规划(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期限仅限为每年7、8、9月三个月。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报请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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