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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25
《涉及保护性约束措施的相关法律条款》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涉及到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公安部关于<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是否包括使用警械的批复》公法[2002]32号铁道部公安局:你局《关于<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是否包括使用警械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
2、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包括使用警绳、手铐等约束性警械。此复二OO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
3、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毒瘾发作或者出现精神障碍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或者实施其他危险行为的戒毒人员,可以按照卫生行政
4、部门制定的医疗规范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对被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戒毒人员,民警和医护人员应当密切观察,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或者实施其他危险行为的情形解除后及时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约束过程中,应当注意监护。确认醉酒人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
5、,并进行询问。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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