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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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海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国家财政拨款专门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学生。第二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三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

2、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3、能正视生活中的困难,生活俭朴,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4、家庭贫困并经过贫困生资格认定的同学;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1)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上学年学习成绩平均绩点排名必须达到本专业前30%。(2)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除新生外要求上学年不及格科目不多于2门。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可以和国家助学金兼得,但不能和国家奖学金兼得。第五条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承诺自愿参加学校和社会的公益活动。第三章标准和比例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额度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资助额度为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

3、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分配根据国家下达给学校的名额数,按照各院贫困生的比例分配至各学院。名额分配时向水利类、地质类等艰苦专业和民族学生较多的学院适当倾斜。第四章评定办法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以下程序执行:1、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2、由学生所在班级或年级进行评议后提交辅导员;23、各学院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的学生进行初评,按学校分配名额的1.1倍评出候选人,并将候选人名单及推荐材料在学院内公示三天,广泛征求师

4、生意见;4、将在学院内公示后无异议的候选人名单报学生工作处;5、由学校对各学院上报的学生再次进行筛选和淘汰,提出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再进行校内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国家下达的实际名额等额评出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最终获得学生名单。7、由学校按规定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名单报教育部备案。第五章发放、管理与监督第九条国家励志奖学金于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每年按10个月计。第十条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

5、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十一条在获得奖励的学年中获奖学生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追回已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1、触犯国家法律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警告(含)以上处分者;2、故意隐瞒或虚报家庭经济收入者;3、生活不节俭,或从事其他不正当行为者;4、学习不努力,学习成绩明显下降者;5、不愿意参加学校和社会的公益活动者。第十二条第一学期结束时,要对获奖学生进行一次考核,若发现上述情况者,将立即追回已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同时可在学院内选拔优秀贫困生进行递补。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

6、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河海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河海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的通知》(河海校政〔2005〕206号)同时废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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