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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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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纠纷请示报告房产纠纷请示报告申请人:任**,女,民国37年**4月**日(1948年**月**日)生,出生地:xx,统一编号:E2012846**,住址:xx县永和市保平里**巷8弄**5号五楼。委托代理人:张笑云,江苏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951988780。请求事项1、请求贵委依法审查核实xx小心桥**号(现为xx市马道街**号)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应为端木**,端木**的法定继承人为申请人任**等;2、请求贵委依法把xx小心桥**号房屋的现有价值适当补偿给申请人任**等。事实与理由查:在清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十月端木伯平受典万钧、万杨氏等,后为端木*
2、*的先父端木单*所合法继承,万钧、万杨氏等将小心桥**号房屋出典给端木单*,典价银400两,折合龙洋595元,种类及面积:宅地八分四厘八毫正。四至:东至小心桥东街及万姓屋,南至石姓,西至郑石二姓屋,北至万姓典户吴恒儒屋。端木单*享有占有居住权。民国十七年(1928年)10月5日加典280元,将大厅装成平房三间加291元9角,双方约据及保约延长典期6年,即民国23年(1934年)到期。民国十九年(1930年)加典40元;典价加添附费用等各项费用共计大洋1442元。由于日军侵华,xx沦陷,端木**的父亲端木单*逃亡在外,于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农历正月十七日道经安徽舒城
3、一病亡故,端木单*的直系卑幼仅有端木**一人。端木**对xx小心桥**号房屋自应于此时开始继承。端木单*领有xx市地政局二十六年(1937年)8月18日他三字16**号他项权利证明书,后重新登记有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10月31日端木佩瑶向xx市xx市地政局所申请他字第21**号他项权利申请书。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7月12日xx市xx市地政局依据该申请书已制作了他字第36**号他项权利证明书,由于在xx解放前夕,端木**未能领取,抱着还在襁褓中的申请人任**,举家迁往台湾。至今,万家都未向端木家回赎小心桥**号房屋。我国全国解放后,xx小心桥**号改为xx市马
4、道街**号。1953年,房屋原产权人万嘉纪就xx市马道街**号房屋向xx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局申请产权登记,该登记申请书中明确记载了该房的典权人为端木单*,权利范围两进11间。1953年12月8日,xx市人民政府核发了该房的产权证书(当时称为契中契),其中明确登记了该房屋的典权人为端木单*,存续期限为保留。1993年,xx市秦淮区房地产管理局作出宁秦房字【1993】第46号《关于撤销马道街142号“文革”代管房的请示。其中明确记述了马道街**号房屋的有关情况,明确了此房的典权人为端木单*。依据中华民国六法全书,民法第912条规定:“典权约定期限不得逾30年,逾30年者,缩
5、短为30年”;第913条第2款规定:“典权附有绝卖条款者,出典人于典期届满不以原典价回赎时,典权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权”;第923条规定:“典权定有期限者,于期限届满后,出典人得以原典价回赎典物。出典人于典期届满后,经过两年,不以原典价回赎者,典权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权”。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8月30日)第58条规定:“对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的房屋典当关系,应予承认。但土改中已解决的房屋典当关系,不再变动。典期届满逾期十年或典契未载明期限经过三十年未赎的,原则上应视为绝卖。”依据以上事实和法律,1895年万家就将房屋典当给端
6、木家,按30年计算,1925年,万家的典期就达到当时法定的最长典期,应当赎回,而万家并未赎回,此时端木单*即可取得所有权。即使按照1928年延期6年,万家也未于期满后两年内(1936年)赎回,至今,万家都未向端木家回赎小心桥**号房屋。端木**(1938年端木单*去世,端木**具有唯一继承权)早已取得xx小心桥号**房屋的所有权。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xx小心桥**号(现为xx市马道街**号)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应为端木**,端木**的法定继承人为申请人任**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策及相关法律,申请人特请求贵委依法审查核实xx小心桥**号(现为xx市马道街**号)房屋的合
7、法产权人应为端木**,端木**的法定继承人为申请人任**等;请求贵委依法把xx小心桥**号房屋的现有价值适当补偿给申请人任**等。特此向贵委请示报告,请速批示为感!此致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人:2013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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