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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姜颖)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是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又有区别的三种不同的合同。但在理论上还缺少对这三种不同合同的界定和认识,立法只在劳动法中对劳动合同进行了规定,而对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却没有任何法律加以规定,导致实践中三种合同的混淆。因此,正确认识三种合同的不同特点及其本质,对于厘清理论上的认识和指导实践都有重要的意义。(一)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劳动合同,我们前面已有论述,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规定在劳动法中。对于劳务合同及其定义,目前我国很少有教科书和著作述及,立法中也没有规定,但在实践中劳务合同的运用及争议却十分普遍。由
2、于在立法中没有对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特性作明确的界定,导致实践中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界限难以划分,出现很多劳动合同纠纷却按照劳务合同处理的现象,使适用的法律、处理的程序以及处理的结果都有很大的不同。因此,明确两种合同的界限并加以区别,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问题。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达成的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协议。根据给付的标的,合同可以分为三大类:一类是以财产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第二类是以劳务给付为标的的合同,如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第三类是以共同从
3、事一定工作为目的合同,如合伙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的分类,第二类以劳动为标的合同类型为劳务合同,具体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①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相似之处在于,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都是以劳动体现合同的内容,接受劳动的一方应向提供劳动的一方支付劳动报酬。但这两种在很多方面仍存在诸多的不同,主要表现在:1.法律关系不同。劳动合同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劳务合同建立的是民事关系。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在性质、适用法律、调整模式以及立法宗旨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2.当事人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是特定的
4、,一方是劳动者,即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成为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中成为其成员并接受用人单位的领导和管理,双方当事人之间是隶属和从属关系,"反映的一种生产要素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关系"。②劳务合同的当事人则没有上述限制。劳务提供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劳务接受方一般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但范围不限于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宽于劳动合同的范
5、围。劳务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劳务提供者不是劳务接受方的内部成员。双方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也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反映的是一次性使用劳动力的商品交换关系。3.合同目的不同。劳动合同以实现劳动过程,取得非物化的劳动成果为目的。劳动过程是一个创造价值的过程,但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实现劳动过程的形式多样,有的形式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创造价值,而有的形式并不创造价值,如劳动者被派往国外学习;女职工在产假期对用人单位并没有提供劳动,没有创造价值,但在这一特定阶段,女职工的待遇仍与其未脱离劳动岗位一样,在产假期视其履行了劳动义务。而劳务合同则不同,它不关注劳务
6、提供方的劳动过程,而是最大限度地追求约定的劳动成果之取得。4.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必须亲自履行劳动义务,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并且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和待遇;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不仅要提供相应的劳动工具、防护用品和相应的工作条件,并且要遵守劳动法的规定,在工资、工时、社会保险等方面承担义务。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者和劳务需求者之间是纯粹的财产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自由约定,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劳务合同的订立者可以替代履行,而不必亲自履行。同时,劳务提供方大多利用的是自己的生产资料,可以自由
7、支配劳动力,自行组织、安排劳务活动,不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5.劳动报酬的性质和给付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的工资分配形式须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应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持续、定期支付,工资支付以劳动合同还在履行为条件;劳务合同的劳务报酬数额之确定须遵循商品交换规则,按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其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6.承担的劳动风险不同。劳动合同中的劳动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享有劳动支配权,因而对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劳动风险有义务承担,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出现伤亡事故,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享有工伤的待遇。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者自行安排和组织劳动,因而由其自己承担劳动
8、过程中发生的劳动风险。7.适用法律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