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医院建设指导意见

县医院建设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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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医院建设指导意见(讨论稿)第一条为加强县医院建设管理,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群众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特制定县医院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二条县医院是以向本县范围内居民提供较高水平医疗服务为主,兼顾预防、保健和康复服务并承担一定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医疗机构。是全县的医疗和业务技术指导中心,负责基本医疗及危重急症病人的抢救,接受县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转诊,承担乡村二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进修培训以及业务技术指导任务。第三条县医院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投入和深化改革,完善服务功能,提升管理水平,改

2、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服务能力,保障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第四条县医院建设,除执行本指导意见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条县医院床位规模按照服务人口、服务需求和县域内现有医疗资源确定。原则上10万人以下、10-30万人、30-50万人、50-80万人床位数分别不超过100张、200张、300张、400张,80万人及以上可设置500张及以上床位。第六条12业务用房建设规模严格按照标准,依据填平补齐原则,合理确定。业务用房建设以改扩建为主,严格控制新建项目。特别严格控制整体搬迁、异地新建医院或分院。

3、业务用房建设包括急诊、门诊、医技、住院、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等七部分。第一条县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标准参照表1的规定。县医院建筑面积指标(㎡/床)表1床位规模(床)100200300400500500以上床均建筑平米指标75808386第二条县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有的比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实际使用中,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县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表2部门比例

4、(%)急诊部3门诊部15住院部39医技科室27保障系统8行政管理4院内生活4第三条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的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2配置。12第一条建设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的要求,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位置,并应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还应充分考虑医疗工作的特殊性质,按照公共卫生有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第二条县医院总体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科学合理、节约用地。2.在满足基本功能需

5、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3.合理确定功能分区,科学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室内采光、色彩设计符合卫生学要求。4.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减少能耗。5.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间距,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第三条县医院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用房的建设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堆晒用地(用于燃煤堆放与洗涤物品的晾晒)和医疗废物与日产垃圾的存放、

6、处置用地。床均建设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10m2。第四条设置公共停车场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小型汽车用地25m2/辆和自行车用地1.2m2/辆,另行增加用地面积。12第一条建筑密度不宜过大,绿地率要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确保良好的诊疗环境。第二条门急诊、病房、重症监护室、手术室、产房等部门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基本要求。第三条门诊、医技、病房等主要建筑,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以多层为主,不宜建设高层。建筑体型宜规整,要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确定的医院抗震设防等级,依据《建筑抗震

7、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确保建筑安全。建筑设计、施工和选材等要严格贯彻国家建筑节能、环保的有关要求和标准。第四条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符合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清新、典雅、朴素的行业特点和当地的民俗特点,坚决杜绝大面积玻璃幕墙、高档石材等过度装修装饰。第五条无障碍设施设置除应符合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要求外,还应根据医院服务对象的特殊性,设置无性别卫生间。第六条门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主要功能用房室内净高应不低于:诊查室2.60m、

8、病房2.80m、12医技科室2.80m。医用设备等特殊用房根据需要确定。第一条门急诊、住院、医技和实验等用房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内顶棚应便于清扫、防积尘;照明宜采用吸顶灯具。2.内墙墙体应使用不易开裂、难燃、耐腐蚀、耐碰撞的材料;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碰撞措施。3.除特殊要求外,有患者通行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4.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沾污、易清洁的建筑配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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