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5801500
大小:681.50 KB
页数:22页
时间:2017-12-25
《太原理工大学章程(核准稿)》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太原理工大学章程(核准稿)序言太原理工大学的前身是始建于1902年的国立山西大学堂西学专斋,历经山西大学校工科、山西大学工学院;1953年独立建校,定名太原工学院,直属高教部;1962年归属山西省;1984年更名为太原工业大学。1997年太原工业大学与始建于1958年直属煤炭部的山西矿业学院合并,组建为太原理工大学。同年,学校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一个多世纪以来,学校秉承“求实、创新”的精神,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了20余万优秀毕业生,业已建设成为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领军高校。面向未来,学校将继续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立德树人、崇尚科学、服务社会、追求卓越,致力于建
2、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太原理工大学,简称为太原理工。英文译名为TaiyuanUniversityof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TYUT。学校住所地为山西省太原市迎泽西大街79号。第三条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与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四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太原理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
3、治校、科学管理、民主监督、教授治学。第五条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学历教育,同时开展继续教育,发展留学生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第六条22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适应时代发展、符合国家建设需要的高素质人才,促进科技发展、文化传承和社会进步。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第七条学校的举办者是山西省人民政府,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山西省教育厅。第八条举办者权利和义务:(一)依法管理学校,核准学校章程,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二)任免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其
4、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三)监督学校办学行为,指导学校制订发展规划。(四)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核定办学规模和人员编制,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五)为学校提供必需的办学资金和办学条件,依法对学校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六)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七)保护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八)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享有下列权利:22(一)管理学校内部事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5、二)根据发展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三)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举办者核定的办学规模,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四)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制订人才培养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五)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授予名誉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六)开展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七)根据实际需要,以精简、效能为原则,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制定、调整收入分配方案。(八)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补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九)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
6、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举办者、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师生和社会的监督。(二)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学校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22(三)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生第十一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第十二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二)公平获得在国(境)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三)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参加学
7、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品学兼优者可获得相应荣誉称号或其他奖励。(五)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八)就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22第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