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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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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的理解与适用”专题研讨会综述2013年8月24日,由东营市律师协会主办,东营市律师协会民商委员会、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承办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的理解与适用”专题研讨会在东营市司法局五楼大会议室召开。来自东营市法院系统专家法官、律师等共计30余人(附参会人员名单)参加了本次研讨会。研讨会由东营市律师协会会长、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主任孙瑞玺主持,东营市司法局局长、党组书记耿丽霞发表了致辞。研讨会就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讨,现将本次研讨会的内容综述如下:一、研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问题及本次研讨会的重要意义耿丽霞局长致辞:
2、今天“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的理解与适用”专题研讨会隆重召开,我代表市司法局对研讨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对各位法院领导和法官的莅临表示衷心的感谢。今天,举办“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的理解与适用”专题研讨会,这在全省是第一家,省司法厅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大家都知道,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今年1月1日实施,新《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这一节,对实现担保物权作了两条规定,明确权利人可以通过非诉方式实现担保物权,这对于切实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担保物权的快捷实现、节约诉讼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也成为新《民事诉讼法》的一大亮点。但是,仅仅用
3、这两条法律规定来指导实践还是很不够的,目前,最高院还没有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省高院也没有出台规范性指导意见,那么,实践中法官应该如何运用这个特别程序、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又如何依法维权,大家都有很多的困惑,如何更好地发挥法律的作用,解决法律实施中遇到的实务问题,既需要法官们好好思考,也需要律师们认真研究,本次23研讨会为律师和法官搭起了一个加强沟通、相互交流的平台,希望大家在这次研讨会上畅所欲言、加强交流、统一认识,最终能够形成在本市能够得到广泛认同的指导性意见,为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重要的作用。纪红广:我首先说一下自己的几点感受,首先律协
4、、特别是达洋所,你们的工作比较超前,很迅速、很及时。律协去年就搞王闯博士和王轶教授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的讲座,今年又搞了梁慧星老师的讲座,,我们都参加了,感觉到效果确实特别好;二是感觉到每次活动都准备的特别充分、资料很齐全;三是感觉会议内容很充实,解决了很多认识问题,对我们法院今后一些问题解决很能开阔思路。孙瑞玺:一、《物权法》上的担保物权制度本身在理论和实践中就是活跃的制度之一,至今在学术论文中关于此制度涉及较多,很多硕士、博士论文都在研究这一制度,可以说这一制度是民事法律研究的一片热土。二、《物权法》新颁布的制度,要在《民事诉讼法》中找到归宿去实现,可以说诉
5、讼制度是物权、担保物权的实现制度、救济制度、救济途径、救济程序,这就涉及了实体法同程序法的衔接,《物权法》同《民诉法》的衔接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三、担保制度尽管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是在法学理论中属于从属地位,是担保债权实现制度,或者说是债权得以加强的制度,所以该制度的实现必将涉及《物权法》和《债权法》的衔接问题,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另外在诉讼制度与非诉制度二元论中,实现担保物权制度涉及特别程序,这就会涉及对程序法中诉讼程序和特别程序的理解问题,由于我们对诉讼程序相对熟悉,但对特别程序了解不深。多数律师有强烈的启动该制度运行以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强烈愿望,但是
6、在实践中却面临了很多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法律对该制度的规定过于粗糙,缺乏可操作性。基于此,我们开展这样一个研讨会,并准备了相关材料,希望能为今后的研究提供些23许的素材。王读文:过去律师为银行及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单位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设定抵押、质押等案件在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时费时、费力、时间长、花费多,而新《民诉法》对担保物权的实现设定的新的程序,无疑将过去有关程序进行了简化和改进,有着非常大的积极作用,将来,这样的案件会大量增加。然而,从最近去往外地,包括本省的烟台等地,就此类案件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院都还处于不知如何现实操作的层面,所以,本次研讨会
7、有着较好的现实意义。二、研讨会内容(一)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中当事人的确定1.关于申请人的确定纪红广:“抵押人”、“质权人”和“留置权人”,只要他们有切实充分的理由,应允许他们以申请人身份提起此类诉讼。如果因抵押权人未及时行使抵押权可能影响抵押人的利益,则抵押人也可以作为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申请人。因质权人、留置权人可以自行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并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故当质权人、留置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时,人民法院应当释明,告知其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如果质权人、留置权人坚持通过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他的人也应如此,这样处理符合最高
8、法院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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