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三农问题的村民自治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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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三农问题的村民自治试论三农问题的村民自治试论三农问题的村民自治试论三农问题的村民自治试论三农问题的村民自治试论三农问题的村民自治  一、一般理论  对于村民自治的基本认识  村民自治是指在党的领导和乡镇政府的指导下,广大村民依照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是社会基层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自治的主体是广大村民,自治组织是村民委员会。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即主要方式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项民主”相辅相成,但地位和作用各不相同:民主选举是指全体村民直接投票选举出村民委员会成员,是村民自治的基础;

2、民主决策是指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和村庄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村民自治的核心;民主管理是指全体村民对政务、财务在内的一切村内事务以及村内的村民和村委会进行管理,是村民自治的过程;民主监督是指全体村民通过对村委会工作的了解、评价,督促村委会依法开展村务工作,是村民自治的活力。我国法治意义上的村民自治确定于1982年宪法的第111条规定,即“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

3、、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可以看出,该条文主要对村民自治的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产生方式、内部机构和基本职能进行了规定。历经1987年至1998年10年试行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通过并实施,其可以被视为村民自治这一宪法规定的具体化。以上两个法律文件也就成为了村民自治最为直接的法律依据。  村民自治与解决三农问题的关系  三农问题作为一个专有名词首次出现于1993年中共中央《90年代中国农业发展纲要》,是“农业、农民、农村”三个问题的统称。从

4、经济层面上看,三农问题表现为城乡发展的不平衡及其导致的农民与城市居民生活的较大差距——农民总体贫困;从政治层面上看,表现为农民的平等权、自由权及其他社会经济权利难以实现,究其根本是农民意志难以在国家意志中得到体现从而难以获得公平对待。村民自治符合解决三农问题的逻辑要求,更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必要途径。依照现代国家观,国家后于社会而产生,人民权利先于国家权力而产生,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于人民对个人权利的自愿让渡。村民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理性人”,对于个人的行为和利益具有最佳的评价和决策资格,在让渡部分个人权利形成国家权力之外,村民可以保留另一部分个人权利以自治权的实现为方式追求个人利益的

5、最大化,这一自治形式在我国就是村民自治,村民自治的实现与否和实现程度事实上是国家与乡村社会的权力资源分配与否和分配程度的问题,正是因为农村在权力资源分配中处于被漠视的地位——城乡二元结构发展模式,三农问题由此产生。所以解决三农问题必须从实现村民自治权以对抗过度干预的国家权力入手,将乡村的公共事务管理权归还村民,从而保护村民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实现农村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二、村民自治中出现的问题  首先要肯定的是,自从1987年村民自治的具体实施有法可依以来,村民自治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农村经济生产方面,村委会普遍能够做到组织兴修水利、道路,积极推动村民日常用电的入户率,为本地农业及

6、相关产业的发展创造了更为便利的基础设施条件;在村民民主素质提升方面,通过村务公开、村委选举等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宣传和提升了村民的民主意识和政治参与能力;在村民文化生活方面,村委会通过协调和组织。利用城市“三下乡”、农业技能讲授等多种形式,帮助提升村民的生活质量和文化生活水平,破除封建迷信思想,宣传科学观念。  乡镇政府以“指导”为表,暗行管理之实  根据我国1982年宪法,村民自治组织与基层政权组织的关系由法律规定,这一“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为后者对前者的“工作指导”关系和前者对后者的“工作协助”关系。从性质上来说,乡镇政府属于我国基层政权组织,而村委会是村

7、民自治组织,两者并无行政隶属关系。然而,在一些地方,乡镇政府仍将村委会视为下属机关,并对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加以干涉,使得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独立性名存实亡。以村民选举为例,依据《村委会组织法》第11条规定,村委会组成人员由村民直选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成员加以干涉。部分乡镇政府凭借自身的行政资源,对于村民直选的村委会成员加以调动、任免,甚至通过所谓“上级提名”对选举施以影响,这都是对村民自治事务的干预,通过把持村委会成员的人事权力,对整个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加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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