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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团体经济法主体定位消费者团体经济法主体定位消费者团体经济法主体定位消费者团体经济法主体定位消费者团体经济法主体定位消费者团体经济法主体定位消费者团体经济法主体定位消费者团体经济法主体定位 消费者作为经济法主体是法学理论界一致认同的,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宗旨的消费者团体的地位却存在着争议。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消协)是我国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社会组织,在社会经济中有不可或缺的作用,那么消协是否是经济法主体之一呢?如果是,那么它又是哪一类呢?如何发挥其主体作用的呢?本文对此作出探讨,以求给消协一个准确的法律定位。 一、经济法主体理论的研究概况 经济法主体是
2、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重要内容。我国经济法学创立于20世纪80年代初,这期间经济法学界对于经济法主体的研究也随着历史的演进不断发展。在经济法主体研究的早期阶段,对经济法主体主要有这样几种认识。有人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决策主体、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又有分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三类的。还有一种两分法,即将经济法主体分为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后来,有学者根据经济法主体所处的地位和行使的权能的不同,将经济法主体分为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 管理主体按其行使的管理权能的不同,分为决策主体、组织执行主体和监督主体;也有学者将经济法主体抽象为管理主体和管理受体。管理受体被进
3、一步细分为他主体与自主体。从这些经济法主体的划分中可以看出,此时期经济法学界很强调国家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作用,国家始终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且享有重要的经济权力,对经济法价值目标的实现发挥着重要作用。过分强调国家的经济法主体地位,这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推进和市场体制的完善,对经济法主体的研究也进一步深入。这个时期学界普遍认同把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两大领域,因此经济法主体也可分为市场规则法主体和宏观调控法主体。 宏观调控法的主体可分为两类:代表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主体和市场经济活动中承受国家的宏观调控的主体。前者可简
4、称为调控主体,后者可简称为承控主体或受控主体。市场规则法的主体也分为两类:代表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管理或规制的主体和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接受国家的市场规则的主体。可分被称为管理主体和市场主体。还有学者认为经济法主体主要就是计划者和反垄断者。此外,还有学者强调经济法调整对象具有社会公共性,并认为经济法主体具有社会公共性特征。近年来,法学界对经济法主体的研究进一步深化,作出了新的探讨。 有的学者提出了“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三层主体框架理论,并据此将经济法主体划分为三类,它们是:(1)政府主体,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机构;(2)社会中间层主体,包括社团类主
5、体、交易中介类主体、经济鉴证类主体和经济调节类主体;(3)市场主体,包括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和消费者[2]。又如,有学者从经济权利、社会自治力和经济权力的角度,归纳出三大经济法主体群,即市场、社会和国家。其中社会类主体即社会自治机构。从经济法学界最近的研究情况可以看出,区别于政府和市场主体的新一类经济法主体正受到特别关注,这类主体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与二者不同却有着紧密的联系。目前学界对这类主体叫法不一,且以社会中间层称之,那么这类社会中间层主体有些什么特征呢?他们发挥着什么作用?又有哪些类型呢? 二、社会中间层 社会中间层是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
6、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传统理论一般认为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特征有三性:一是中介性,社会中间层是以“政府———市场主体”这对范畴的对立及间接联系为基础的,是政府、市场主体的发展、相互作用过程中的协调者、传递者。二是民间性,具体体现为组织机构自我构建;经费来源的自筹性;内部人员自主安排等。在我国的体制转型阶段,某些从事社会中间层职能的组织或是某些形式意义上的社会中间层主体不能完全具备这一特征。它们要么是具有半官方性,要么是由政府职能部门改组形成,与政府在资金、人事关系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三是公共性,通说认为社会中间层主体
7、是以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为宗旨的非政府公共机构或组织。社会中间层主体所关注的公共利益扩及一定地域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人所共同福利,并在为追求个体受益而创设环境条件的过程中关注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影响。此外“公共性”还有更深层次的内涵———社会中间层主体行为的公信力。具体表现为社会中间层主体行为的公正性能够得到市场主体的公认和政府的确认。 社会中间层主体作为市场和政府的中间调节机制,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协调、平衡市场和政府关系的不可或缺的功能,其主要功能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服务功能。社会中间层主体作为政府与市场的中介,其服务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为政
8、府干预经济服务;(2)为市场交易与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