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和民法、行政法的区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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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经济法与行政法、与民法的最主要区别是利益本位的区别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干预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此可知,经济法是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因此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行政法是公法,它的利益本位是国家利益,它是国家用来规范行政权的法律。在市场经济中,行政法主要是维护国家管理秩序,但它也兼顾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一方面授予行政权适当干预市场的权力,另一方面又要规范行政权的行使,对行政权进行控制和监督。尤其是近几年来行政权具有膨胀的趋势,因此,国家必须加大行政权行使的规范化,合法化,才不偏离行政法的国

2、家利益本位。民法是一部私法,它的利益本位是个体利益。这里所说的个体包括公民、法人、其它各种组织。在市场经济中,个体利益受保护,合同自由、人格平等、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都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前提。民法主要就是用来规范个体合理合法参与民商活动,充分保护自身的民商权利,突出个体权利的本位性,强调社会个体的权利。(2)、经济法与行政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是社会经济关系,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而行政法主要调整的是行政关系,以规范行政权行使为主要任务。民法的调整对象则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团体以及他们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一部典型的私法。调整

3、对象的不同是经济法与行政法、与民法区别的主要表现。(3)经济法与行政法、与民法的表现形式不同经济法是作为一部新兴的部门法律,其产生的历史并没有像民法的产生源远流长,但也区别于行政法的独特表现形式。经济法主要表现为众多的市场规制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民法的历史很长,有一部统一的法典,也是因为其独特的法律性质,其法律规制表现得较为完整和统一。行政法则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典,其表现形式则是以众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命令等集合体。(4)经济法与行政法、民法的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对违法行为综合运用财产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制裁形式,具有制裁性。行政

4、法的调整方法也以强制性为主,但其对违法的行政行为的调整方法则具有多样性,有些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有些可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民法则更多的采用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依法自由处分权利,对违法行为采取民事制裁形式,具有补偿性。(5)经济法与行政法、与民法的诉讼程序不同。经济法是国家干预(调节)经济之法只能说明我国经济法的现状,这种现状正是经济法不发达的表现。经济法不发达,自然要借助于民法、行政法手段。“社会利益”缺少代言人,故只好借助“行政权”,由“国家”代表“社会利益主体”对市场主体进行规制与对社会经济进行调控。因此,正是与经济法配套的相关诉讼程序规定造成可经济

5、法理论过分强调国家干预的重要性。作为社会利益本位法的经济法、社会法,由于利益本位的不同,必然地导致其相应的诉讼程序法不同于民商法、行政法的诉讼程序法,这种诉讼程序法有其自身的特性,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几点特殊:1)社会诉讼的原告特殊。“社会利益主体”作为一种整体性、全局性利益的主体本身是抽象的,它总是需要通过具体的社会个体来体现,故而,作为社会利益本位法的经济法,除了“国家”之外,代表社会利益主体的还可以是其他有某种最低限度联系的任何社会成员。而这种经济法理念的贯彻就需要“社会诉讼法”。在社会诉讼法中,原告可以是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某种最低限度联系的能够代表社会利益主体的任

6、何社会成员。2)社会诉讼的成立条件特殊。其他诉讼往往是以原告业已存在现实的损害为必要条件的,而社会诉讼则未必。由于经济法的违法损害范围的特殊性,即它包括“显露性损害”和“潜在性损害”两部分,故而提起社会诉讼可以不以存在现实的损害为必要。例如,一个虚假的广告,即使未造成任何人现实之损害,由于它所侵害的是社会利益主体,任何一个看到虚假广告的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社会诉讼,只要有证据证明那广告确实是虚假的。3)社会诉讼的诉讼目的特殊。原告提起社会诉讼不一定是为了自己的利益。社会诉讼的真正目的在于维护不特定个体的抽象的整体性的“社会利益”,制止侵害“社会利益主体”的行为。在社会诉讼中,作

7、为原告的特定个体只是形式,他在实质上是代表“社会利益主体”,故胜诉时未必从败诉方得到利益,却可以从国家或社会获得一定的奖励,败诉要自己承担后果,国家或社会不予补偿。(6)经济法与行政法、与民法的基本原则的不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调控而产生的一部法律。因此其必须以资源优化配置、社会本位、适度干预、经济效益、经济民主、经济公平、可持续发展为原则进行调控。而行政法主要是为了规范行政权的行使,对行政权的规范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来规范,因此其基本原则也分为实体法原则和程序性原则。行政法的实体法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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