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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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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体系章程(V1.0)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八日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体系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体系的运作行为,维护再担保体系成员单位以及再担保分保后的受保企业(以下简称受保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再担保中心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事业法人机构,自主经营,自收自支,自负盈亏。市财政局对再担保中心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并实行再担保风险补偿制度。第三条再担保体系宗旨是:通过为再担保体系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的中小企业信
2、用担保业务(以下简称担保业务)提供再担保服务,分散担保业务风险,增进担保机构信用,进而扶持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第二章经营原则与范围第四条在保证再担保资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为符合再担保中心再担保条件的担保业务提供信用再担保,以安全性、合法性、有效性为基本准则,坚持政策性主导、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稳健经营、风险可控、产业倾斜的经营原则。第五条经营范围:(一)为再担保体系内成员单位提供信用再担保服务;(二)为再担保体系成员单位提供其他配套中介服务;(三)受托管理政府认购的再担保保证金及其
3、他资金;(四)管理再担保资金。第三章参加与退出第六条再担保体系由市财政、担保机构和贷款协作银行通过保证金认购方式组建。只有认购单位才能作为再担保体系成员单位,获得再担保业务支持和政府再担保风险补偿,并自动成为再担保体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员,依认购比例行使相应权利。保证金为10亿元人民币,每份500万元,其中市财政认购60%,其余由各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认购;中心成立后,可以追加认购或新增认购,但须保证市财政认购比例不低于保证金总额的40%,不高于60%,单家银行和担保机构认购不超过保证金总额的10%;追加认
4、购或新增认购,应于财务年度底一个月前提交申请,下一财务年度开始半个月内办理完毕,且不享受当年的政府再担保风险补偿。第七条认购单位必须符合以下准入条件:成员担保机构类型不限,初期5—8家,但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法在深圳市注册,注册资本在5000万以上并在深圳市开展业务的各种所有制担保机构;(二)愿意出资认购保证金,承诺遵守再担保体系运作制度并配合再担保中心工作;(三)愿意将其风险管理制度,提交给再担保中心查验审核;(四)从事或部分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达二年以上,且上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担保总额超过3,
5、000万元;(五)上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代偿率不得超过其担保总额的5%,追偿损失率不得超过其担保总额的2%,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成员银行数量不低于四家,不超过八家,公开遴选择优,但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法在深圳开设分行或以上级别银行;(二)愿意出资或以其他方式认购保证金,承诺遵守再担保体系运作制度并配合再担保中心工作;(三)愿意给予再担保体系内贷款以规定范围内之最大便利及优惠利率,愿意给予再担保体系内担保机构授信额度;(四)内设中小企业贷款专门机构和相应制度,并愿意提交给再担保中心查验审核;第八条各成员
6、单位认购的保证金、风险准备金及其他各种资金存入符合市财政局设定条件的银行。再担保中心为各成员单位建立财务分帐户,除用于本章程规定用途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动用。第九条各成员单位分帐户中风险准备金用于冲抵再担保代偿损失。成员银行和成员担保机构分帐户中的风险准备金在运作初两年内必须累积,以后年度当累积超过其年末再担保责任余额6%的部分,可于财务年度底前一个月内申请提走或转为其保证金。第十条自愿退出再担保体系的,须在财务年度底前一个月内向管委会提交申请。成员担保机构如无再担保责任余额,其分帐户中的风险准备金和保证金在申请获
7、得批准一个月后全额退还;成员银行则在申请获得批准后不再承接任何再担保业务,并应于一个月内将保证金、六个月内将风险准备金全部转入管委会指定的其他协作银行专门帐户,其分帐户中的风险准备金和保证金在申请获得批准六个月后予以全额退还。第十一条成员单位如出现严重违规经营行为,经管委会批准,可实行强制退出制度。再担保业务中,成员担保机构出现如下经营行为之一的,实行强制退出:(一)造成再担保中心代偿必须动用市财政分帐户中保证金,且经再担保中心要求在一个月内不能补回市财政分帐户下保证金者;(二)连续两年造成自身保证金代偿必须动用该机
8、构分帐户中保证金者;(三)连续三年造成再担保中心代偿损失超过该机构分帐户中风险准备金者;(四)以“借新还旧”或“拆整为零”方式申请再担保的;(五)其他严重违反再担保体系运作制度的行为;再担保业务中,成员银行出现如下经营行为之一的,实行强制退出:(一)未接到再担保中心主任的书面指令而动用或同意动用风险准备金的,或未接到再担保中心管委会的书面指令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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