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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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化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地产市场交易行为,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实现土地市场宏观调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和《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化州市城区(含化州

2、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和各镇(街道)中心建成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国有土地价格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主要包括基准地价和宗地出让地价。基准地价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并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与土地市场供求状况适时调整。宗地出让地价由有相应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后综合确定,评估经费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由收支的地价款列支。第四条基准地价土地用途分为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和工业用地三种,其他用途土地的价格标准见-7-土地用途(类别)修正系数表(附表一)。国有土地价格的

3、计算标准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用外币支付的,按支付当日结算银行公开挂牌的外汇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第五条化州市城区以网格点基准地价和商业路线价的价格形式予以表示,各镇(街道)中心建成区以级别基准地价和商业路线价的价格形式予以表示。第六条宗地临近路段存在路线价的商业用地,在路线价影响深度12米范围内的区域,执行所在路段的商业路线价标准;影响深度以外区域执行所在区域基准地价标准。第七条批发零售用地和其他商服用地的建筑物须进行楼层修正(见附表二)。第八条用地容积率小于或等于1.0的,按用地面积计价;用地容积率大于1.0的,按建筑面积计价;

4、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条经批准采取无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以现状供地,涉及的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给水、排水、通讯和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的土地开发费及征地补偿费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第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因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原因,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第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经批准办理协议出让的,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不改变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现状的,应当按照“20号文”的规定,评估在现状使用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正常市场价格,

5、减去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评估结果。-7-(二)出让时重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的,应当按“20号文”的规定,评估在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正常市场价格,减去现状使用条件下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评估结果。第十二条 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者网上竞价方式出让使用权的土地,以实际成交价格作为土地出让价格。第十三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收取的地价款,不得低于省规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收取的地价款,应当符合国家、省关于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要求。第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含划拨改出让、出让后转让,下同)取得使用权的土

6、地经批准改变用途或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在评估需补缴地价款时,评估期日应以市政府批准同意改变用途或调整容积率时为准,并按以下规定办理:(一)调整容积率的,应补交地价款=楼面地价×新增建筑面积。楼面地价应评估测算以下内容后择高确定:新容积率规划条件下评估期日的楼面地价,原容积率规划条件下评估期日的楼面地价,原容积率下出让时楼面地价进行期日修正后在评估期日的楼面地价。(二)调整用途的,应补缴地价款=(新用途楼面地价-旧用途楼面地价)×建筑面积。新、旧用途楼面地价均为评估期日的正常市场价格。(三)调整用途且容积率同时调整的,应补缴地价款=

7、新用途楼面地价×新增建筑面积+(新用途楼面地价-旧用途楼面地价)×-7-原建筑总面积。新用途楼面地价应评估测算以下内容后择高确定:新容积率、新用途规划条件在评估期日的正常市场楼面地价,原容积率、新用途规划条件在评估期日的正常市场楼面地价。旧用途楼面地价按评估期日原容积率规划条件下的楼面地价确定。(四)因调低容积率造成地价增值的,补缴地价款可按评估期日新旧容积规划条件下总地价的差额确定。核定新增建筑面积,可以相关部门批准变更规划条件所新增的建筑面积为准,或竣工验收时实测的新增建筑面积为准。核定需补缴地价款时,不能以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

8、益或土地纯收益代替。第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其出让合同或者用地出让批准文件没有规定容积率或者规定不明确,经批准容积率超过2.0的,超过2.0的部分按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补交地价款。第十六条 为鼓励利用地下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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