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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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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知识产权在产业转型升级中的支撑作用,进一步推动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深入开展,规范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评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评定管理工作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集中评定、跟踪管理”的原则开展。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的申报主体为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园区或地方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园区”)所在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园区主要包括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贸产业园区、大学科技园、文化产业园、工业园区、农业园区、工业设计园区等。地方产业集聚区应主导产业特色突出
2、、产业集聚效用明显并对当地经济发展具有显著的辐射和带动作用。第四条园区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分为试点、示范两个层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工作方针是“突出特色、先行先试、提炼经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工作方针是“强调全面、树立标杆、辐射带动”。13第二章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评定第五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申报条件:(一)建设环境良好。园区所在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建设工作,具有良好的政策促进体系和高效的管理工作机制。(二)工作条件具备。园区设立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相关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设有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具有一定知识产权人才和资源优势;相当多的企业
3、的产品是知识产权产品。第六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申报程序:(一)制定方案。符合申报条件的园区应按照要求(见附件1)制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初步工作方案,由所在市知识产权部门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知识产权局”)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二)方案论证。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初步方案进行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申报园区应认真研究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省、市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对初步方案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工作方案。(三)提出申报。申报园区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报,并提交所在省知识产权局的推荐意见函、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工作方案
4、和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第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于每年4月和10月集中开展评定工作,确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名单,批复试点工作方案。13第八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工作周期为3年。试点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试点园区工作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试点工作方案的实施和落实;期满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见附件3),及试点工作方案中的试点任务和目标对试点园区进行考核验收。第九条通过考核验收的试点园区,可以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培育工作,也可以申请开展新一周期其他主题的试点工作。第三章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评定第十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省知识产权局开展国家知识
5、产权示范园区培育工作,培育期不少于1年。开展示范培育工作的园区需通过所在市知识产权局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示范园区培育工作方案,经省知识产权局同意后,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第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组织一次示范园区评定工作,发布示范园区申报通知,下达各省推荐名额。第十二条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申报条件:(一)培育工作完成。园区在所在省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完成了示范园区培育工作。(二)建设环境良好。园区所在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建设工作,建立13良好的政策促进体系和高效的管理工作机制;园区在申报前两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群体性、反复、恶意知识产权侵权事件。(三)工作条件具备。园区
6、设立知识产权局,且有3人及以上(含下属事业单位人数)知识产权专职管理工作人员;园区财政知识产权支出(指本级财政直接划拨给知识产权局使用的专项资金,本级无财政支出的,考察知识产权经费占园区管理工作经费的比重)占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比例不低于0.05%。(四)工作基础扎实。园区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考核指标》自测,分值达到120分以上(总分为150分)。第十三条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申报程序:(一)提出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园区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报,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辖区内申报材料的受理工作。(二)测评推
7、荐。省知识产权局依据《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对申请园区进行测评,对符合条件的园区进行排序,在下达的推荐名额数量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推荐时须提交书面推荐函、对推荐园区进行测评的详细资料及原始申报材料。第十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报园区进行集中评定,综合评比,从符合条件的申报园区中择优遴选一定数量的园区批准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13第十五条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所在市人民政府应会同省知识产权局共同制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工作规划(见附件2),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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