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锌矿职业健康管理制度2011080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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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口山铅锌矿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改善劳动条件,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职业危害防治责任第二条 矿长是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第三条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组组成:(安全管理委员会)组长:矿长副组长:单位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 成员: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文件精神;决策职业病防治工作重大问题;制定职业病防治总体

2、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以及综合管理和指挥协调等工作。第四条 安全生产设备部是单位职业危害防治业务日常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单位有关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规章、制度、标准和要求。(二)制定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并组织各单位实施。(三)负责职业病危害的监督管理和日常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工作。(四)负责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10(五)负责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组织、信息统计和上报、档案管理工作。(六)负责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宣传教育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职责:(一)安环室:负责与有职业危害作业岗位员工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告知合同,参

3、与职业危害事故的救援、善后处理工作。(二)财务部:负责职业病管理、防治等日常经费的安排落实工作。(三)工会: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协调工作。(四)其他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及公司要求落实、实施职业健康相关的工作。第三章职业病危害告知第七条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第八条安环室与人资室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

4、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第九条单位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安环室与人资室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第十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10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

5、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十一条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职能部门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第十二条单位每年组织各单位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第四章职业健康申报第十三条职责范围(一)单位安环室负责职业危害的监测及对上级管理部门的申报工作。第十四条管理内容及要求(一)本单位存在法定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的职业危害因素,应及时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备案。(二)对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并对结果进行汇总后,每年及时、如实将职业危害因素向属地安全监督管理部

6、门进行申报,接受其监督检查。(三)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申报内容包括: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的管理人员情况。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四)10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

7、理部门备案。(五)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六)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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