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ios培训instancetype和id类型小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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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培训和类型小记在开发里面曾几何时对象实例化不返回了,而是返回了编译器是基于只要一个类返回自身的实例,用就有好处():();():();对于简易构造函数(),应该总是用。编译器不会自动将转化为。是通用对象,但如果你用,编译器就知道方法返回什么类型的对象。这个问题可不只有学术意义,比如,[[]]在(只在该版本)中会报错“':',.”原因是和都提供:方法。由于[]返回的类型是,编译器并不确定请求了哪个类的:方法。你可以用[(*)[]];或*[];[];来绕过。当然,更好的方法是声明的返回类型为。(注意:这段样例代码在中并不会报错,因为

2、中只有提供:方法。但等方法则会,会返回,而则会返回)的情况更复杂,当你输入():()编译器会假设你输入了():()对于而言,这是必须的。的相关结果类型()也讲到了这一点。也许别人会据此告诉你不必使用,但我建议你用它。下面解释我为什么如此建议。使用有三点好处:、明确性。代码只做你让它做的事,而不是其他。、程式化。你会养成好习惯,这些习惯在某些时候会很有用,而且肯定有用武之地。、一致性。让代码可读性更好。明确性用代替作为返回值的确没有技术上的好处。但这是因为编译器自动将转化成了。你以为返回的值类型是,其实编译器返回了。这两行代码对于编译

3、器来说是一样的:():();():();但在你眼里,这两行代码却不同。你不该学着忽视它。模式化在使用等方法时的确没有区别,但在定义简易构造函数时就有区别了。这两行代码并不等价:():();():();如果用作为函数的返回类型,就不会出错。一致性:最后,想象把所有东西放到一起时的情景:你想要一个方法和一个简易构造函数。如果你用来作为函数的返回类型,最终代码如下:():();():();但如果你用,代码如下:():();():();代码更加一致,可读性更强。它们返回相同的东西,这一点一目了然。结论除非你有意为旧编译器写代码,不然你在合适

4、的时候都应该用。在写一条返回的消息前,问自己:这个类返回实例吗?如果返回,用。肯定有需要返回的时候,但你用的频率应该会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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