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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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青办发[2009]15号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是共青团组织促进青年就业创业的重要工作内容。《关于建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指导意见(试行)》(中青办发〔2009〕3号)下发以来,各地团组织按照团中央的统一部署,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为更好的推动工作,在总结前一阶段各地工作的基础上,团中央“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联合工作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

2、基地”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09年3月19日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关于建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指导意见(试行)》(中青办发〔2009〕3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立基地  见习基地由团中央、省级团委、地市团委和高校团委面向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外资(合资)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建立。  1.募集基地。团中央、省级团委、地市团委和高

3、校团委面向企事业单位募集见习基地,明确见习岗位名称、见习岗位条件、见习人数、上岗时间、具体联系人等,分别编制《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信息汇总表》。  2.了解情况。团中央、团省(区、市)委、地市团委认真了解同意建立见习基地的企事业单位情况,明确涉及国家秘密、高危或以劳务用工为目的的岗位不能作为见习岗位。  3.签订合同。双方明确建立见习基地的意愿后,由团中央有关部门(团省、区、市委有关部门、地市团委、高校团委)分别与相应企事业单位的授权代表人签订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合同,加盖双方公章。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团中央建立的见习基地可委托省级团委有关部门签订合

4、同。  4.授予牌匾。合同签订后,企事业单位即成为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团中央、省级团委、地市团委和高校团委在30天内为其授予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牌匾(团中央及省级、市级、高校团委建立的见习基地均按统一规格挂牌,落款分别为共青团中央、共青团××省(区、市)委员会、共青团××市委员会、共青团××学校委员会,样式附后)。  5.发布信息。团中央、省级团委、地市团委面向社会不定期发布见习基地名单,公布相关工作机构、联系人的联系电话,接受青年咨询。高校团委建立的见习基地主要面向本校学生发布,同时面向社会发布。  二、组织对接  1.属地汇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团中央、省

5、级团委建立的见习基地交由地市团委进行联系和对接。团中央联合工作办公室将团中央、系统团委建立的见习基地名单按所在地市分布下发团省(区、市)委联合工作办公室,团省(区、市)委联合工作办公室将团中央、系统团委、团省(区、市)委建立的见习基地名单按所在地市分布下发地市团委,地市团委对团中央、省级团委和本级建立的见习基地进行分类汇总。高校团委建立的见习基地名单抄送所在地市团委汇总。  2.沟通接洽。地市团委按见习基地需求制定对接方案,协调学校团委、县区团委与见习基地进行对接,协商见习人员招收等事宜。  高校团委建立的见习基地由高校团委直接接洽,自行管理。  团中央联合工作办公室负责在“中国共青

6、团”网开通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专题网站,建立网上信息管理和对接工作平台。  三、人员对接  见习人员的招收工作由地市团委统一协调,县区团委和学校团委负责具体招收工作。优先考虑有创业意向、家庭经济困难的青年。  1.招收人员。按照见习基地需求,学校团委招收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县区团委联系劳动人事部门或街道、社区、乡镇等,招收已毕业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青年和青年农民工。组织见习人员填写《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报名表》并审核。  2.协商确定。学校团委、县区团委将意向见习人员名单送见习基地进行审查和筛选,与见习基地协商确定最终见习人员名单,准备组织见习人员上

7、岗。  3.签订协议。见习基地在上岗前一周内与见习人员签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见习基地、见习人员、县区团委或学校团委各执一份。  4.建立名册。地市团委协调县区团委、学校团委汇总见习人员名单,建立见习人员花名册,报团省(区、市)委联合工作办公室。  原则上,见习人员与见习基地在同一城市对接。特殊情况由地市团委、学校团委与见习基地协商解决。高校团委建立的见习基地,由高校团委直接组织学生进行岗位对接,不需地市团委协调。  通过初次岗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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