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木引种管理办法

四川省林木引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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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林木引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林木引种行为,有效防止有害生物入侵和盲目引种推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引种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林木引种,指从本省外引进驯化本地没有自然分布的外来树种或品种,选择优良者加以繁殖推广的工作。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适宜生态区是指良种公告中的适宜种植范围。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林木引种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林木

2、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第四条生产性引种和科研性引种分别实行审批制度和备案制度。第五条生产性引种已经国家或省级审定或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其适宜生态区包括四川省的,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内属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可以作为林木良种在该适宜生态区域推广应用,不需按照林木品种审定的程序再重新审定或者认定。第六条对从省外生产性引入除第五条以外的林木品种,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坚持先试验后推广的原则,按照选择引种树种—初选试验—区域性试验—生产性试验—品种审(认)定—推广的程序进行。引种试验结果应

3、当报批准引种的部门备案,条件成熟的可报请品种审定或认定,经品种审定或认定通过后方可作为良种在适宜区推广。第七条生产性引种面积在50公顷以上的,应当在审批前组织不少于5人的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评审组三分之二及以上人员通过方能批准引种。第八条用于科学研究的引种,其种植面积低于10公顷的,引种者应当在引种种植材料或繁殖材料进入本省境内30日内到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引种种植面积超过10公顷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引种。用于科学研究的引种,应当按照国家引种标准进行试验,试验观察期不少

4、于1/3~1/5轮伐期,经济林树种不少于见效益后3年时间,并经过品种审(认)定通过后方能在适宜区推广。未通过审(认)定,不得经营和推广。第九条林木引种应当根据树种产地的地理位置、气候、土壤、植被与地形地貌等主要生境条件,从相宜的引种来源区内选择引种树种。相宜的引种来源区是指纬度、海拔、日照、积温、降水、土壤肥力等条件基本相同的地域。第十条申请林木引种,应当填报《四川省林木引种申请书》。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机构代码证;(二)引进树种或品种名称;(三)引种地点与选育地生境条件比较(四)引进数

5、量和拟种植区域和面积;(五)引种的种苗质量检验、检疫证(六)引进相邻省已通过品种审认定的,应当提供审认定证书及公告复印件;(七)已获得品种权的品种,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授权许可协议;转基因品种应当提供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有关证明;(八)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一条 在同一区域已批准同意引种的品种,对其他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再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在生产中发现引种品种存在严重的缺陷不宜继续推广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经营、推广意见,并发布公告。第十三条林木引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

6、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查处:(一)未经批准擅自引种的或应当备案而没有备案的;(二)经营、推广范围在适宜种植区域之外的;(三)未经国家或省品种审(认)定而盲目推广的;(四)已公告停止使用的。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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