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奖励与惩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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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奖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广大员工积极性、创造性和鼓励知识产权成果的产出,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公司职务知识产权发明或设计者,享有如下权利:一、专利技术:完成者享有署名、参与许可实施专利技术和获得“一奖两酬”的权利。二、科技成果完成者享有署名、参与许可实施专利技术和获得“一奖两酬”的权利。三、本单位所有职务知识产权完成者获得本《办法》中的奖金和报酬后仍可享有获得其他奖金和报酬的权利。不在本单位工作或已调离、退休的,仍然享有获得奖金和报酬的权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已经去世的,此项权利

2、属合法继承人享有。四、知识产权工作者的权利   1、对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各项工作有提出建议的权利。   2、有提议并督促为本单位知识产权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予以奖励的权利。   3、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有获得奖励的权利,其成绩应作为技术职务聘任或晋升的主要依据之一。   4、本单位专、兼职知识产权工作者有优先获得在国内外进行业务培训、考察、学习机会的权利。第二章奖励第三条知识产权的形成、管理、实施、许可转让、保护等工作中做出较大成绩的部门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第四条公司因职务发明取得专利

3、权后,应当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物质与精神奖励。一项发明专利奖金10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奖金5000元;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奖金200元。对重大专利(申请)项目应当重奖,并将其业绩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职务或职称晋升的条件之一。第五条发明专利实施产生效益后,每年应从实施该项发明所得利润税后提取不低于2%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第六条发明专利许可其它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的,应当从实施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少于10%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3-第七条奖金和报酬

4、的分配原则   奖金:按贡献大小分配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报酬:发明人或设计人占70%,参与实施或许可的人员占20%,专利管理部门占10%。专利管理部门所获得的报酬中主管专利工作的领导及专利工作者不少于50%。第八条设立专利工作奖,每年年终根据公司专利工作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和专利工作业绩,对有关负责专利管理工作以及从事专利技术研究的人员给予奖励。每位获奖者可获得不低于2000元奖励   第九条凡举报他人侵权行为,为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作出贡献,挽回较大经济损失的个人应受到公司奖励,一般以挽回经济损失的2%计算给

5、予一次性奖励,但最低不少于200元。    第十条公司员工设计的商标被公司选用注册后将给予一次性奖励(200—1000元);能给公司带来巨大效益的,将给予重奖,并将其业绩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职务和职称晋升的条件之一。   第十一条公司员工开发的软件被公司采用或许可他人使用获得较大经济效益的,公司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将成绩载入个人档案,作为职务和职称晋升的条件之一。第十二条失效专利从失效之日起,不再享受按照本办法给予的所有待遇;专利权归属存在纠纷的,在纠纷解决前不享受按照本办法给予的所有待遇。第十三条有关知识产权

6、奖金与报酬由公司统一支付,纳入每年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费用预算。第三章惩罚第十四条对未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有关专项管理办法进行知识产权管理或管理不善,造成公司的知识产权权益受损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第十五条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造成对其他单位知识产权的侵权,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在维持专利权、技术贸易、科研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给公司无形资产和经济利益造成损失或引起经济纠纷给公司的声誉造成恶劣影响者,视

7、情节轻重给责任者以行政处分、赔偿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在职务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及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取得效益后,未按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金和报酬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可在两年内向上级专利管理机关提出申诉。第十八条对能够取得知识产权,而因忽视知识产权工作,没有履行相关工作程序,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应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3-  第十九条对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应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条对违反有关制度,未经公司许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向他人

8、提供、转让有关技术资料、文件或者商业秘密的人员,将职务发明创造作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相关知识产权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第二十一条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或不正当手段,擅自发表、泄露、使用、许可、转让、联合开发、私存、销毁、转移知识产权。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者,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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