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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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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随着学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发生在校园里或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关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也时有发生。如何处理此类问题令学校管理者十分为难,不仅要花费大量的精力,稍有不慎,就会影响到学校的社会声誉,甚至陷入无休止的诉讼中。从当前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来看,有一种较为普遍的看法:家长将学生交给了学校,学校就成了学生的监护人,即所谓的监护权的转移,那么一旦学生在学校或在与教育教学活动有关的活动中受到伤害,学校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学校对学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呢?从当前学校发生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来看,形成的原因大
2、致有两个方面:一是学生与他人发生冲突而造成伤害;二是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因种种原因而造成伤害。要正确处理学生意外事故,首先要明确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概念。这里所说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定义,主要指在学校里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了在校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这一界定明确了只有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与学校管理职责无关的事故,如学生上学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等不属于本文讨论的学生伤害事故。
3、同时,本文讨论的学生伤害事故主要是指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与人身损害无关的事故或教师个人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本文的讨论范围。学生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了人身损害事故,学校是否该承担责任呢,或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首要的一个问题是应该解决学校对学生是否有监护权的问题,或者说要弄清楚学校和学生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权利,即:“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管理活动;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等”①。同时也明确了学校应“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也规定了学校在组织教育教学工作中应负的责任,归纳起来,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学校的主要责任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也就是说,中小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教育关系,而不是基于民法和血缘关系形成的父母(包括其他监护人)与子女之间的监护关系。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学校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并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职责,承担自己的义务,那么学校就完成了自己所应该做的工作。学校依法实施教育教学工作,学生依法到学校接受教育,这就是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基本关系。
5、因此,一些人提出的学生(主要指未成年人)到校学习,那么家长对学生的监护责任就转移给了学校的说法是没有任何依据的。既然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那么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从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来看,并没有专门对此做出具体的规定(教育部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也仅为部门规章),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则应该遵循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按照我国民法关于一般归责原则的理论,承担民事责任应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主观故意或过失,即有过错;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学校要承担赔偿责任,
6、首先要有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③。由此可以明确在处理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时的一条基本原则,即学校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事故的责任,如果学校未履行规定的义务与责任,有过错的,造成了学生的伤害,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学校已经尽到相应的义务,无过错的,则无责任。一个较典型的案例可以说明这一点。在郑州市某中学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情,初一某班学生正上数学课,期
7、间老师请几名学生到讲台上来做题,一名女学生主动要求做题,在征得老师同意后学生到讲台上来。但在上讲台的时候该生一下子摔到在地,头、手均摔伤,并引发了其它疾病。送到医院检查后原来该生本身就有脑血管疾病,但该生家长从没告诉学校,学校按要求为学生做的常规体检也无法查出此病。后来,学生家长认为学校在实施教学时组织不严密,导致其孩子人身受到损害,要求赔偿。就此案来看,学校在教学活动中并没有过错,老师让学生到讲台上做题也没有超出常规教学的范畴,学校的讲台也是按照国家标准砌成,并没有超高或其他特殊设计,学生摔倒的根本原因是其本身潜在的疾病发作,和到讲台上
8、按老师要求做题没有必然联系。故在学校对学生头碰到讲台上摔伤不应该负赔偿责任。当然,学校是否有过错,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不好区分。如某学校在上晚自习时,一个教室的日光灯管突然破裂,致使学生因此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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