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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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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行社签订部门承包协议法律风险及注意事项 旅行社承包经营在我国旅行社行业中普遍存在,这种经营方式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旅行社开拓市场,做大旅游市场,有利于激发承包者的积极性,也便于旅行社总部的管理。但近期频发的一些旅行社与其承包部门之间的纠纷引起了我们的注意,在此,我们总结了一些旅行社在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协议时应注意法律风险及注意事项,希望能给旅行社企业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主体选择及相应风险 1、与企业内部职工签订承包协议 其风险在于一旦产生纠纷,依照现有法律规
2、定,即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发[1985]28号《关于加强经济审判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第2条第2项指出:“许多企业内部的经济纠纷要求法院受理。这类纠纷原则上应由企业或其上级主管机关处理。企业内部的承包纠纷,大部分应由企业或其上级主管机关调处,极少数违反法律,必须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承包协议很可能被认定为企业内部协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企业将面临投诉无门的尴尬境地。而且,与内部职工签订承包协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企业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违反规定收取劳动者
3、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处以罚款”,不能以要求承包人提供担保的方式降低旅行社风险。 2、与企业外部人员签订承包协议 若旅行社和非本单位员工签订承包协议,则基本上不存在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但是根据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旅行社不得以承包、挂靠或变更承包、挂靠方式非法转让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旅行社还是要承担行政上的责任,可能受到旅游局的行政处罚。 二、劳动用工风险及人事管理审查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
4、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应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承包人违法用工,给员工造成损害的,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例如:承包人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双倍支付劳动者报酬,若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承包人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发放劳动报酬或未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根据《劳动合同
5、法》规定,用人单位不但要予以补发、补缴,还有可能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 承包人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这些承包人违法用工的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首先都会由旅行社来承担,虽然可以约定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承包人追偿,但风险还是不小的,所以旅行社需要在人事管理制度上来约束承包人的行为,使风险降到最低。首先应建立劳动合同审查制度,要求承包人对于承包部门所聘用的每一位员工都要签订劳动合同,并到旅行社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其次,承包部门职工劳动保险由旅行社代为上缴,
6、承包人每月按时向旅行社支付承包部门职工养老统筹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等,最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也要通过旅行社人力资源部门审查并备案。 三、对外签订合同风险及审查制度 虽然旅行社将下属部门的经营权承包给承包人,但是由于承包部门只是旅行社的一个分支机构,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一旦承包部门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出现纠纷,对外承担责任的还是旅行社,所以旅行社必须规范合同管理制度,限制承包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主要内容为: 1、一般合同备案。承包部门对外签订一般经营
7、性合同,要向旅行社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2、重大合同审批。合同金额较大或者涉及长期租赁等合同,须报旅行社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备案。 3、一般情况下,承包人没有独立发布广告和对外宣传的权利,如果业务需要,经旅行社批准后方可发表和发布。 四、对外经营风险及保障措施 承包人独立经营承包部门,对外承担经营风险,承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承包人在经营过程中应依照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的内容为游客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拼团、转团,旅行社发现承包人有上述行为的,有权要求承包
8、人及时纠正,若因承包人违法、违约引起旅行社被游客投诉或有关部门处罚的,承包人应负责赔偿。 承包人必须对承包部门的所有团队、散客,按要求代上旅游人身意外保险。未给旅游者投保而出现的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并包赔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有了上述这些约定,旅行社即使对外承担了赔偿责任,也可以依据约定向承包人追偿。最近海淀法院宣判的一个的案件,就是这样的的情况。旅客吴女士经詹女士负责的海洋国旅知春路门市部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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