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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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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业限制着重于员工不得到具有竞争性的公司中任职。当然员工也不可以自行经营或与他们合作经营与原任职单位具有竞争性的业务。上海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指出: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劳动者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到有竞业限制的用人单位任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约定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保密费,没有强制规定,而竞业禁止义务应以支付支付竞业禁止补偿为履行条件,保密费无需再支付,但竞业禁止补偿则不同。竞业限制(也叫: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关键岗位、掌握本
2、单位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通过一定方式约定在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从事相同的职业或自行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一种限制,而用人单位为此要付出一定的经济补偿。 乙方(劳动者)对甲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承担下列义务: 1、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因甲方利益以外的目的或超出工作范围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在工作过程中通过正当渠道获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2、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甲方的商业秘密; 3、不得披露、使用、或
3、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4、对因工作而保管、接触的企业客户所提供的资料应妥善对待,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三、劳动者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 劳动合同双方可以根据所要保守的商业秘密的性质就保密期限进行协商。有以下三种可供选择的方式: 第一种方式,保密义务的期限与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致。如果劳动合同终止或被解除,劳动者将不再承担保密义务。第二种方式,保密义务的期限持续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被解除后若干年。这样企业的员工在离职后的特定时间内仍然有保守原工作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第三种方式,保密
4、义务的规定长期有效。在这种情况下,除非企业的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劳动者将无限期的承担保密义务。对企业而言,当然是第三种方式最为有利。但是,采取后两种方式往往会给劳动者离职后的就业造成影响,企业可以采用保密费的形式对劳动者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保密费的支付可以是在劳动合同终止时一次性给付,也可以包括在工资里支付。当然对于给付保密费,法律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四、劳动者解约提前通知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是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来说,提前通知的时间应当适当
5、延长,以便企业有充分的时间做好工作的交接安排和采取脱密措施。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期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5条则明确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中关于负有保密
6、义务的劳动者解约提起通知期限的条款应当以上述规定为依据。五、保护商业秘密的竞业限制规定 上面的保密条款约定了员工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但是在实践中,员工离职后再就业并向新单位披露有关商业秘密,原单位往往无法知道。有时离职员工、新单位对商业秘密的使用,从外部根本无法观察出来。这可以通过在劳动合同中加入有关保护商业秘密的竞业限制条款来加以解决。 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限制应当狭义的理解为企业禁止知悉企业重大商业秘密的员工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从事某项业务或工作,它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确定的,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
7、由于竞业限制是比较新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的劳动法中没有涉及。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对竞业限制做出了规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与此相关的是第十六条的规定。对该规定的理解需要强调的有以下几点: 第一,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应当同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二,合同双方可以协商约定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和具体的业务范围。 第三,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但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该期限约定并不免除劳动者在期限结束后仍然负有保守原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
8、第四,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也就是说,这两种约定不能同时并存于同一份劳动合同中。 六、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 《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7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就劳动者违反保守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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