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医疗事故防范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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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医疗事故防范预案(试行)第一条为了预防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医疗事故,减少医疗纠纷,根据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制定本预案。第二条医务处下设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办公室,配备专(兼)职人员2-3名,具体负责监督本院医务人员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待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医疗卫生法律咨询服务。第三条加强医疗安全意识教育,增强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医疗事故防范能力。第四条4-4-医务处定期组织全院职工学习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

2、和常规,定期对全院职工进行医德规范教育。对已经实施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规范,采用集中培训、重点强调、个别强化方式进行学习;凡新发布、重新修订的在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学习;每年第一季度由医务处组织相关知识考试,按《遵医附院医疗安全教育实施细则》管理。第五条“三基”考试中有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知识占一定题目量。对新参加工作及进修人员岗前培训不少于2个工作日。第六条医务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邀请有关专家进行医疗卫生法律知识讲座。开庭审理的医疗事故

3、案例,组织相关科室人员到庭旁听,接受相关知识教育。第七条医院必须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建院,依法治院。院内外一切医疗活动(如对外会诊、义诊、学生实习见习、接受进修生、临床科研等)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无明确规定的,遵守院内规定,院内无明确规定的请示相关领导同意后执行。第八条医师执业必须遵守《执业医师法》,护士职业必须遵守《护士管理办法》,其他人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第九条4-4-医务人员除遵守国家、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医疗行业规章常规外,还必须遵守《遵医附院日常医疗管理若干制度》。第

4、十条结合本院发生的医疗纠纷案例或引用外单位案例进行临床医疗安全大讨论或大辩论,不断汲取教训,总结经验。第十一条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当事人及当事科室主任应及时向医务处报告,医务处在12小时内向遵义市卫生局报告。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三卫生部、省卫生厅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当事科室主任须积极协助医务处工作人员,组织相关人员积极抢救患者,维护现场秩序,安抚患者家属,避免医患矛盾激化。第十三条发生医疗事故的科室,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事

5、故发生后一周内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业余时间);经认定委员会认定为一级医疗事故或可能为一级医疗事故,全科集中学习四学时;经认定为二级医疗事故或可能为二级医疗事故的,全科集中学习3学时;经认定为3-4级医疗事故的,全科集中学习2学时;发生医疗过失行为的全科集中学习至少1学时。医务处派人参加。第十四条按月在质控简报中通报各科室医疗纠纷情况,将医疗安全作为医疗质控重要指标之一。4-4-第十五条制定医疗纠纷早期处置程序,将纠纷处理在萌芽状态,避免医患矛盾激化,避免或减轻医疗过失损害。第十六条本预案从2006年2月8日

6、起执行,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事故防范预案(试行)》同时废止。二○○六年二月八日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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