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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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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的评审质量,根据《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科技奖最高科学技术奖类、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的推荐、评审、授奖以及"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励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省科技奖是省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第二章评审机构 第四条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奖励委员会)由7-10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
2、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每届任期3年,人选由省科技厅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 (二)审定省评委会的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省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省评委会下设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设在省科技厅科技成果处,负责全省科技奖励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省评委会实行聘任制,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秘书长由省奖励办主任担任。其他人选由
3、省奖励办提出,经省科技厅审核,报省奖励委员会批准聘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各类省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省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省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七条省评委会下设若干行业(专业、学科)评审组,负责各自行业(专业、学科)参评项目的初评工作。各评审组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行业(专业、学科)评审组组长由省奖励办提名,报省科技厅认定。行业评审组成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省科技厅认定后入选省科技奖评审专家库。每年评审时由省奖励办根据行业和当年参评项目的具体
4、情况,从省科技奖评审专家库中选聘各行业评审组的成员,报省评委会主任委员批准。 第八条省评委会及其行业(专业、学科)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三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最高科学技术奖类 第九条最高科学技术奖类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仍工作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十条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所称"在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是指候选人在技术活动中,以市场为导向,取得系列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
5、术或者重大技术发明并积极推动其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相关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取得系列的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某一学科的理论或者理论体系,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进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第二节自然科学类第十二条参评自然科学类奖必须同时具备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
6、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在学术上具有先进性;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办法第十条第三款"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具有影响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一年以上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接受并在公开出版物上所引用或者在研究、生产活动的应用中得到验证。 第十三条自然科学类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
7、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有创见性的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提出创新性的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采集和综合分析等; (三)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从理论上做出概括、总结、阐述。 第十四条自然科学类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 第十五条自然科学类奖授奖等级根据项目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前人尚未发现,在科学上取得显著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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