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空气品质管理法-tmatw.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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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相關規範義務與罰則2013/2/18室內空氣品質法於101年11月23日開始施行,環保署並於同日訂定發布「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及「違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等5項子法,規劃以循序漸進方式推動,將於102年第2季優先公告輔導對象進行輔導並給予緩衝期間後,再行正式公告列管場所。為使會員瞭解新法推動後應配合相關行政義務事項,本會爰整理室內空氣品質法中,被公告列管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所應注意之法定義務(包括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應訂定維護管理

2、計畫、應置管理專責人員、應定期實施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及公布檢驗測定結果等)及其罰則,俾以提供會員參考,避免觸法。法定義務內容罰則室內空氣品質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七條前條公告場所之室內空氣品質,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但因不可歸責於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之事由,致室內空氣品質未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者,不在此限。前項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公告場所之類別及其使用特性定之。室內空氣品質標準第二條各項室內空氣污染物之室內空氣品質標準規定如下:項目標準值單位二氧化碳(CO2)八小時值一000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十

3、五條公告場所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室內空氣品質標準,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情節重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公告場所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室內空氣品質標準之日起,一年內經二次處罰,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二、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而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致有嚴重危害公眾健康之虞。」,得限制或禁止其使用公告場所,必要時,並得命其停止營業。前項改善期間,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

4、應於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室內空氣品質不合格10一氧化碳(CO)八小時值九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甲醛(HCHO)一小時值0•0八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包含:十二種揮發性有機物之總和)一小時值0•五六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細菌(Bacteria)最高值一五00CFU/m3(菌落數/立方公尺)真菌(Fungi)最高值一000。但真菌濃度室內外比值小於等於一•三者,不在此限。CFU/m3(菌落數/立方公尺)粒徑小於等於十微米(μm)之懸浮微粒(PM10)二十四小時值七五μg/m3(微克/立方公尺),未依規定標示且繼續使用該公告場所者,處所有人、管

5、理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九條:「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其標示規格如下:一、標示應保持完整,其文字應清楚可見,標示方式以使用白色底稿及邊長十公分以上之黑色字體為原則。二、標示文字內容應以橫式書寫為主。三、標示內容應包含場所名稱、改善期限及未符合項目與日期。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二十條:「依本法命其限期改善者,其改善期間,以九十日為限。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未能於改善期限內完成改善者,應於其事由消滅後十五

6、日內,以書面敘明事由,檢具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改善期限,主管機關應依實際狀況核定改善期限。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未能於前項主管機關所定限期內改善者,得於接獲限期改善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改善期限,主管機關應依實際狀況核定改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未切實依其所提之具體改善計畫執行,經查證屬實者,主管機關得立即終止其改善期限,並視為屆期未改善。」;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延長改善期限所提報之具體改善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場所名稱及原據以處罰並限期改善之違規事實。二、申請延長之事由及日數。三、改善目

7、標、改善時程及進度、具體改善措施及其相關證明文件。四、改善期間所採取之措施。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前項申請,由場所當地主管機關受理,並於三十日內核定。經主管機關核定延長改善期限者,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向核定機關提報前一月之改善執行進度。」;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稱未切實依改善計畫執行,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未依前條第三項,按月提報改善進度。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主管機關核定之改善計畫進度執行,且落後進度達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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