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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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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不当出生”所带来的思考论文摘要严不当出生”的概念最早来源于美国。本文通过各国关于“不当出生“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来了解关于“不当得利”请求权中的合同违约请求权和侵权责任请求权。通过分析我国“不当出生”在立法上的不足和一些司法实践来提出一些理论建议。论文关键词:不当出生立法实践合同违约侵权行为一、关于“不当出生”的概念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美国,法国等发达国家内,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不当生命、和不当出生的诉讼成为司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争论焦点。什么是不当出生?它是指妇女在怀孕后担心胎儿有残疾等严重的不健康病症,于是请求医生对其胎儿进行检查
2、,如果医师因失职行为导致孕妇失去了选择堕胎的权利,生出来有疾病、残疾的胎儿,就构成对义务的违反,自然就应对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于是生下缺陷儿的双亲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二、各国关于不当出生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一)美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起初,“不当出生”的诉讼请求在法律上是遭受否定的,判决—般对当事人不利。但随着时间的发展和此类案件不断增多,终于在一起“不当出生”诉讼案件中,原告(生下缺陷儿的双亲)最终获胜,给美国判例开了先河。此案件发生于20世纪60年代,著名的一起Gleitmanv.Cosg/”ove案。当时怀孕的母亲因自己患有风疹
3、,怕疾病影响胎儿健康。于是她到医院检查,医生在检查后向母亲说胎儿很健康,不用担心。于是很快这位母亲产下了一个小男婴,悲剧的是这个小男婴却身患残疾。于是这位母亲将医院告上法庭,说如果她知道肚中的胎儿不健康的话,她不会把婴儿生下来。法庭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请求,因为如果要去估量没有堕胎而给原告带来的经济上精神上的损失是很难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理论的日系完善。渐渐地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们开始支持父母提出的“不当出生”主张。一起法院判决原告胜诉的Beckerv.Schwartz上诉案,让更多因医生的失职行为导致堕胎权利受损的父母们看到了希望。它给“
4、不当出生”的的胜诉带来了曙光。在这起案件中由于同样由于医生的过失,导致一位高龄产妇其生下了有严重疾病的婴儿。最后法院判决医生因其失职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孩子因出生造成给父母带来的经济压力和更大的理疗费用这类特俗损害赔偿。这起案件让我看我到了美国的法律开始承认父母对医院失职所带来的损失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官们的意见更偏向和支持原告。如果不是医生的过失,孩子也许就不会出生。正是医生的过失使父母丧失了关于堕胎的选择权。(二)德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德国十分尊重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约定,是一个高度发达的契约社会,而法官们在处理“不当出生”这类
5、诉讼案件时,往往会优先考虑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一个契约,如果存在则按以事人的契约为依据进行一系列的审判。而此类讼诉案件如果在美国发生,便大大不同。纵观美国判例,美国法院往往会承认父母对医院失职所带来的损失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德国法院则往往会承认双方之间存在一个医疗合同。承认父母有因医院的合同违约行为带来的损失赔偿请求权。(三)台湾地区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在1995年,我国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对一起“不当出生”案件进行了审理。案情是这样的:原告朱秀兰因高龄怀孕,担心自己会生下残疾等严重疾病的的儿童,于是原告到医院请求医师进行检查,医师采取羊水分
6、析的方法来检查原告体内的婴儿是否健康。但因为医师工作上的疏忽大意而没有检查出胎儿体内的染色体异常,所以告诉原告说胎儿很健康,结果原告残疾的男婴。原告夫妇于是向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因被告失职给其带来的经济上和精神上巨大损失若干元。对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求。因为我国台湾在司法实践中也是高度赞同契约的,这点和德国一样。因此当审判上诉类似案件时,法官们一般不把被告的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而是作为违约行为来认定。中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于“不当出生”广不当生命”(wrongfulbirth)此类纠纷,我国民法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立法上存在不足。但也
7、有过胜诉的判决。:2002年原告文女士自从怀孕后,一直接受漳州市医院提供的孕妇产前保健服务。在此期间被告医院对原告文女士进行过5次B超检查,其中多次检查报告中显示“胎儿肢体显示不满意”或"胎儿结构无法完整显示”,说明胎儿极有可能本身带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对此检查医师没有告诉原告胎儿不健康的实情,依然每次在《妇幼保健服务手册》上注明“B超显示正常:结果,文女士生下了一个缺了左上肢的肢残儿。于是在2003年5月文女士夫妇以其原告身份,向多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医师侵权行为造成原告财产上非财产上的巨大损失为由,把漳州市医院告上了法庭。—审
8、判决驳回文女士夫妇的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在2004年9月30日,二审法院判决医院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案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医师违反产前诊断义务被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案件。(五)各国关于不当出生的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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