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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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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法的特征谈一下我对国际经济法的特征的认识。首先,就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而言,除了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国际经济交往实践中,自然人和法人是直接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转让、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经济活动,主要是通过自然人和法人进行的,其中法人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特别是跨国公司的活动,尤为引人注目。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其主要作用是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管理与监督。国际经济组织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更多地发挥着协调各国调整国际经济活动立法的作用,通过组织起草有关的国际公约或示范法的方式,
2、协调和统一各国调整国际经济活动的国内法。其次,就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而言,是广义上的国际经济关系,即超越一国范围的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技术转让关系、投资关系、金融关系等经济关系。这些关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1.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往关系,即“横的关系”,如国际货物买卖、运输、保险、支付、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等。2.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关系的当事人及其有关活动实施管理或管制的关系,即“纵的关系”。在此项关系中,国家与其所管理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是平等的关系,而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如国家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
3、物征收关税、外商投资管理部门对合作经营合同实施审批等。3.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或协定确立的国际经济关系。如贸易、投资、税收等方面的关系。再次,国际经济法的规范,表现为一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立法,以及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各种法律规范。与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相适应,国际经济法的规范也分为三个层次:1.调整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如合同中的规范,其特点是当事人在不违反有关国家的法律的情况下,自由地设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2.国家对当事人所从事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实施管理和管制的“公法”
4、规范,这类规范一般属于强制性的规范,即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改变的规范,如各国有关关税、外汇管理、商品进出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对于此类规范,当事人只有遵守的义务,无权自行作出改变。3.调整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国际法规范。这类规范主要为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或协定,以及国际惯例中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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