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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5卷第3期研究生法学Vo.l25No.2010年6月GraduateLawReview.CUPLJun.2010从边境调节税初探碳关税法律制度*高静[摘要]面对日益严峻的气候变化问题,2009年12月7日至8日,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15次会议,讨论京都议定书终止后,各国减排责任的承担问题,旨在制定一个含有约束性承诺的多边协定,来确定2012年以后温室气体减排的框架。但本次大会并未达到全球各国预期成果,仅达成一个没有约束力的协议。然而,本次大会召开之前,许多国家已在起草其本
2、国的气候立法,表达各自在应对气候变化上的立场。以美国和法国为代表的部分发达国家表示,若无法达成新的气候变化框架,将会采取单边的贸易措施来保护本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并预防碳泄漏。这些贸易措施被笼统称为碳关税,被认为是一种贸易保护主义的表现。那么,大会并没有达成一致的气候变化协议,这两个国家是否会采取碳关税?需要拭目以待。但笔者认为,目前有必要对这些国家准备采取的措施进行研究,做好前期准备,从而能够从容应对。通过收集大量资料,经过认真分析,笔者认为所谓的碳关税,实质是一种基于碳的边境调节措施,主要包括与碳税有关的边境调节税和排
3、放许可配额。本文主要讨论的是与碳税有关的边境调节税,包括对进口的国外碳密集型产品征收边境调节税,对出口的本国碳密集型产品进行减免税或退税。笔者在介绍碳税概念及适用范围的基础上,通过对GATT第2条、第3条、第20条以及SCM协定相关条款的解读,初步探讨了与碳税有关的边境调节税与WTO规则的一致性。总结认为,在WTO框架下是可以采取与碳税有关的边境调节税的,但是如果实施方式造成了不合理的歧视或变相限制了国际贸易,则违反了WTO规则。单边措施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应加强世界各国的共同合作,即使采取与碳税有关的边境调节税的也需
4、要制定一个国际协定,不能成为个别国家保护本国脆弱产业的工具。[关键词]碳关税边境调节税碳税能源税GATT一、引言从2009年3月17日,美国新任能源部长朱棣文提议征收二氧化碳关税以保护美国制造业,到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以219比212的微弱优势通过美国2009年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以下简称能源法案)这个内含碳关税的国家综合气候和能源立法,碳关税这个之前陌生的词汇,开始进入人们的视线,并处于国际社会的热议中,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坚决反对美国的上述政策,认为是一种贸易保护主义的表现。碳关
5、税(carbontariff),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目前尚无权威定义,一个普遍的看法是:是指对高耗能的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1这个概念最早由法国前总理多米尼克德维尔潘,于2006年11月6日至17日在肯尼亚内罗毕召开的第12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提出的,其建议应对没有签署后-2012气候变化国际公约(即所谓的后京都议定书)的国家的工业产品出口征收额外关税(extratariff)。2欧盟委员会反对该建议,认为与WTO规则存有潜在的冲突。2007年1月,法国前总统希拉克要求美国签署京都议定书和后
6、京都议定书(笔者理解)时,警告美国如果*高静,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2008级硕士研究生(100088)。1http://baike.baidu.com/view/2094552.htm,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7月8日。2Countriesthatdonotsignuptoapost-2012internationaltreatyonclimatechangecouldpotentiallyfaceextratariffsontheirindustrialexports,http://euobserver.com/9
7、/23124/?rk=1,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7月8日。107研究生法学第25卷第3期不签署该协议,则会对进口自那些不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国家的产品征收碳关税。3法国现任总统萨科奇在2007年11月,再次重申了碳关税的提议,旨在保护在欧盟排放交易体制下(EUETS)面临沉4重执行成本的欧盟企业。就在今年6月份,萨科奇再次将碳关税的讨论升级,建议若年底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没有达成一致,则可考虑将碳关税作为一种机制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为欧洲公司与来自尚未进行二氧化碳减排的国家的产品间的竞争建立一个公平的环境。5法
8、国政府企图在哥本哈根大会召开前,在欧盟内部形成一个应对全球变暖的共同战略,但遭到各方质疑。在大洋彼岸的美国,去年夏天经众议院通过的这部能源法案是由美国众议员HenryWaxman和EdwardMarkey提出的,但这部法案中没有c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