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司考]《2012年第一阶段测控-民法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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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政权威咨询QQ:870399936考研司考高分交流群:67222141━━━━━━━━━━━━━━━━━━━━━━━━━━━━━━━━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训练系统工程(TSETE-SJE-II,切题工Ⅱ)民法参考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001.【答案】D【考点】合同成立时间和地点【解析】合同成立的时间为2月25日,成立地点为接受货物地。商场2月19日发送的传真变更了标的数量,根据《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属于无效承诺,成立新的要约;鞋厂于2月23日发送400双鞋,说明接受了新要约,鞋厂发送时,作出承诺。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条规定

2、,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10条第l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题中商场于2月25日收货并付款,属于以“其他形式”订立合同,此时合同成立,故D项正确。002【答案】B【考点】代位权【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3、因此,排除ACD项。应当指出,代位权被人民法院认定成立的,债务发生转移,债务人免除相应的债务。003.【答案】C【考点】“三金”的关系及处理原则【解析】守约者一般是按照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行使“三金”制度。“三金”的关系处理原则:(1)比较“违约金”与“损失”的数额,确定应支付违约金的数额;(2)比较确定的“违约金”与“定金”的数额,确定有利于非违约方的方案。本题中甲公司可以将违约金调高至10万元,然后选择违约金,但要把定金本金取回。所以甲公司请求乙公司赔偿l5万元能使其利益最大化。C项正确。004【答案】D【考点】违约责任的规则原则

4、和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形式【解析】根据合同法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那么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法律责任。但是对于本题的题干而言,甲厂是在5月份发生火灾,同时并没有及时将该灾情可能引起迟延履行的事实告知乙公司,导致最后确实造成迟延交货的事实,给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那么在这种情形下甲厂是否可以适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自己的责任呢:我们说合同法奉行诚实信用原则。当一方当事人因发生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无法及时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对方,以利于相对方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以减免自己的损失扩大。《合同法》第11

5、8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并且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但是本题中由于甲厂没有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导致乙公司坐等合同的履行,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以避免损失,就此损失而言,甲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援引不可抗力条款为自己免除责任。因此,本题应当选择D。005【答案】B【考点】租赁合同【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6、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选项A错误。第4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C项错误。北京法研教育法研学校法研书店-------心怀梦想,成就辉煌人生1中政权威咨询QQ:870399936考研司考高分交流群:

7、67222141━━━━━━━━━━━━━━━━━━━━━━━━━━━━━━━━第24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B项正确。第12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8、除外。”D项错误。006【答案】C【考点】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解析】(1)从两教授与某大学的关系看,他们的研究成果,既非接受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也未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故属于非职务技术成果,其专利申请权不属于本单位。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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