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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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凯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凯里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各项规划应采用凯里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

2、定执行。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临时建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市各建制镇的集镇建设,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  第六条-21-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旧城改造中涉及多个单一性质地块的建设用地,具体包含各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按相应原控规性质,地块所占面积比例及原定的容积率来界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

3、规划尚未覆盖的用地、用地性质按凯里市城市总体规划执行,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按附表一执行。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七条对于不改变用地性质,而确需增加部份其它性质的建筑,应在确保原定用地性质前提下,以原定性质建筑为主,新增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得高于50%。并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注明兼容性质及各类建筑面积比例。  第八条进入二级市场转让的土地,不改变规划明确的用地性质和修建控制性详规,符合转让条件的,由国土部门办理转让手续后,持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用

4、地红线图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改变用地性质和修建性、控制性详规的,应向规划管理部门重新申报定点。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应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无控制性规划和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用地性质和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附表二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1.5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

5、,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详细规划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1.5万平方米以下的,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按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用地性质和附表二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21-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附表二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换算合成。商业面积或者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

6、按住宅面积计算,建筑容积率按附表二中住宅的指标执行。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可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平台面并达到该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60%。  第十四条旧城区临城市主干道和次干道一线的建设用地,考虑拆迁量大、退道路红线等因素,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可适当提高。  第十五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加层、扩建。  第十六条中心城区临商业干道的建设项目,能够提供为社会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增加的

7、建筑面积按附表三《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控制。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25%,已作为开放空间的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筑物。  第十七条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长度不小于16米且不通行任何车辆的城市公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4.6米。  (二)廊道内一般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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