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患者个人信息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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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院患者个人信息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我院病历资料患者个人信息更正相关工作,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规范》和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患者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近亲属信息或其他个人信息。第三条为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门诊和住院收费处应在患者入院登记时,提请患者核对其个人信息是否准确无误,并由患者进行签字确认,因患方原因所致个人信息的错误,原则上不允许修改。第四条因医方原因,患者个人信息发生错误的,患方可申请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正,但不允许进行二次更正。患方的更正申请应由发生错误的科室受理并

2、按本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五条患者个人信息更改程序:患者发现个人信息错误,要求更正个人信息的,发生错误的科室在核对患者身份证和相关证明资料无误后,由患者填写《患者个人信息更正申请表》,科主任审批并加盖科室公章,经医务科审核批准加盖医务科章后,由发生错误的科室指定人员指引患者办理个人信息的更正,《患者个人信息更正申请表》中更正结果一栏由经办人填写签名,与患者身份证和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一并交医务科存档。在原病历上手写更正的,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第六条临床检查检验报告单

3、个人信息更改后,应将原报告单替换为新报告单存入病案,原报告单交医务科存档。第七条拟更正的个人信息与原信息有显著差异的,必须由患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示相关证明后方可修改。第八条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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