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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24
《苏州工业园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苏州工业园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户外广告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全区市容整洁、美观,促进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苏城发[2003]41号和苏园组[2003]21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两侧、公路两侧、城市绿地、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水上飘浮物、空中飞行物)及其他户外空间
2、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园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划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登记、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园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具体技术规范,并对户外广告的建设进行审核和监督管理;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审核户外广告经营资质和广告内容;园区国土房产、公安(交警)、安全监察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二章户外广告的分类第六条独立式户外广告,在城市道路、广场、车站、码头等周边空间设置的大型T形(高炮)广告、立杆灯箱、落地式灯箱、立牌广告等(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一类广告)。第七条定着型户
3、外广告,在沿街建(构)筑物上设置的墙面广告、垂直广告、挂牌式广告、公交候车亭广告、电子显示牌(屏)广告等(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二类广告)。第八条单纯型店面招牌,指利用自用、租用房屋的门楼、门楣、墙立面及其它合适位置设置的本企业、商店名称而不含任何其他内容的门面招牌(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三类广告)。第九条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四类广告)。第十条短期性户外广告,包括横幅、竖幅、布幅、扁担旗、彩旗、气模、立体模型、标牌、气球、飞艇等(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五类广告)。第十一条利用其它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
4、告为第六类广告)。第三章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遵循设置规范、总量适度、制作精美、美化亮化的总体原则。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其造型、装饰应美观、新颖,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体现现代化城市的特点。第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遵守下列规定:(1)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体现园区精神风貌和文化特色,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位置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和《苏州工业园区户外广告规划》等相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在同一地段相连的户外广告,必须统一规格,整齐美观。(3)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5、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不得影响城市市容。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和城市公共绿地绿化的;(3)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4)行政机关和主要风景区的建筑控制地带;(5)园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第十六条户外广告设置的具体规划及技术规定由园区规划建设局负责组织编制,报管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示。第十七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依据《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及园区的相关规定。第十八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需提供的材料:(1)营业执照或广告经
6、营许可证;(2)户外广告设置位置图、现场彩色效果图、媒体设施规格图等相关资料;(3)设置户外广告媒体相应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4)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九条审批程序(1)广告发布单位到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领取《苏州工业园区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2)填写后报园区城市管理局管理处初审;(3)由园区城管局组织园区规划部门实施规划审核(限第一、二类户外广告);(4)由园区城管局组织园区工商部门实施内容审核(除第三类本店店面招牌);(5)报园区城市管理局审批;(6)属特殊路段、特种形式的,报园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第二十条审批部门在广告设置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齐备后予以受理。依据本办法第六条、
7、第七条设置广告的,应在10个工作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条设置广告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第二十一条对在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在园区范围内已设置的户外广告将进行清理整顿,无论是已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置的,还是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广告设置人都必须在本办法发布实行之日起30日内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补办(登记)户外广告设置手续。对不符合规范设置的原户外广告,设置人必须在接到拆除通知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否则,将移交园区城管执法大队处理。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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