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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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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定意见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鉴定意见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鉴定意见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鉴定意见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鉴定意见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鉴定意见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专门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对民事案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具有严谨的科学性、高度的专业性、明确的指向性,为其他民事证据所不可替代,在民事审判实践中被广泛运
2、用,对案事实发挥着举足轻重的证明作用。但是,实务中的鉴定意见存在诸多程序上和实体上的问题,制约了它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直接影响了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成为民事审判工作中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一鉴定意见作为民事证据应用的现状(一)鉴定程序的启动和鉴定机构的确定近年,鉴定程序的启动采用了当事人主义为主、法院职权主义为辅的模式,通常由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启动鉴定程序后,由当事人共同协商选定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再由法院指定,使当事人的处分权和人民法院审判权之间的辩证关系得到了比较合理的协调。同时,也有一方当事人
3、在庭审前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情形。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方式,由于缺乏当事人的互动制约,难以确保鉴定意见的客观真实性,往往会导致重复鉴定。(二)鉴定意见的类型审判实践中广泛应用的鉴定意见主要有鉴定类和评估类两大类型,而又以鉴定类居多。鉴定类主要集中在伤残鉴定、医疗鉴定(事故责任鉴定、各种费用鉴定)和笔迹鉴定(印)三类案,其中伤残鉴定数量最多。评估类主要集中在房屋价值评估和房屋面积测量两类案。(三)当事人及法院对鉴定意见认可与采信情况一般情况下,一方单独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得出的鉴定意见绝大多数会被另一方异
4、议,而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得出的鉴定意见具有更大的可接受性。当事人提起司法鉴定时缺少合意、司法鉴定意见在庭前开示及质证不够规范等程序上的因素,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的接纳程度,因此,双方当事人认可、信服司法鉴定意见而撤诉的案较少,大多数当事人选择法院判决结案。二鉴定意见作为民事证据应用中存在的问题(一)鉴定程序启动不够慎重。针对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承办法官有时并未尽到审查职责,没有认真审查鉴定申请的针对性、必要性,常常忽略告知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鉴定的风险和保障对方当事人行使鉴定启动异议权就启动
5、鉴定程序,造成了诉讼时间拖延和诉讼成本增加。在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或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后,没有告知双方当事人鉴定机构确定的鉴定人及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和行使回避权的期限,也没有在当事人知晓并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鉴定事项和鉴定标准,致使当事人的参与权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导致鉴定意见做出后,当事人以委托鉴定事项不符合双方争议的焦点或对委托鉴定事项有其它异议而影响鉴定意见的采信。(二)鉴定检材的确认和移送不受重视。确定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之后,鉴定检料的提交是鉴定所需考虑的另一个重要问题,但却是现实中长期以容易被
6、忽略的问题,通常是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自己向鉴定机构提交鉴定材料,或者法官将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全盘提交鉴定机构。这种做法极不规范,一方面可能出现人为添加、减少、损坏、污染鉴定检材的情形,甚至可能出现当事人恶意将应予以排除的非法证据“通过鉴定的方式‘漂白’”①,从而不能保障鉴定检材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另一方面可能出现其他当事人不配合,导致提交给鉴定机构的检材不能满足其鉴定范围的特定性、数量和质量的充分性。案承办法官对鉴定检材的确认和移送不予重视,会使鉴定检材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得不到充分保障,进而严
7、重影响鉴定意见的正确性、科学性、可靠性。(三)缺乏对鉴定过程的参与、监督。委托鉴定后,承办法官和当事人对鉴定活动的关注、参与积极性不高,往往静待鉴定意见的产生,以致对鉴定采用的方法、技术设备、程序规范、检测比对的标准体系等鉴定的具体操作规程均不清楚。这种对鉴定活动不闻不问的方式,承办法官、鉴定人、当事人之间缺乏必要的交流,当事人不能解释证据、陈述各自观点,鉴定人不能详细了解案争议的事实和相关法律问题,导致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有疑虑,增加了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不信任度。法官没有目睹和监督鉴定过程,不能
8、对技术问题产生进一步的认识,不利于增强对鉴定意见的判断力。(四)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亟须建立。由于鉴定意见自身特点的要求以及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要求,需要鉴定人出庭作证。对此,《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和相关鉴定制度均作了规定,但由于规定了鉴定人不出庭的“特殊原因”,同时没有明确鉴定人出庭的相关费用等出庭后的保障措施以及对因不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也没有相应的制约条款,造成鉴定人出庭质证比例极低,审判实践中几乎没有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情形。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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