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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2〕1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咸阳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4日市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7月26日咸阳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中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供热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
2、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地热、地源热泵、水源热泵等通过城市规划热网直接或者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有偿为用户供热的行为。—13—本办法所称供用热设施,包括共用供热设施和户内用热设施。共用供热设施包括供热热源生产设施、管网输配设施、热力站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供热计量器具和建筑物内共用管道等。户内供热设施包括终端散热设备及户内管道、管件、阀门、温度调控装置等。本办法所称热力站管理单位是指物业管理企业等负责维护管理热力站及其以内的供热设施
3、,并对供热单位提供的热能二次换热,将换热后的热能输送给用户的单位。第四条市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理办公室是全市集中供热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中心城市规划范围内供热、用热的具体管理和对各县市供热用热的行业指导、协调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市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理办公室和各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发改、工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科技、民政、公安、审计、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建、城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水利、物价、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供电等行政
4、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供热相关的工作。第五条集中供热的发展和建设应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纳入财政预算。同时按照“市场化运作、多元化融资、多途径供热、社会化参与”的思路,逐步放开集中供热市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照市场运作方式,依法建设集中供热设施,从事集中供热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制度。集中供热建设资金采取多元化、多渠道办法解决,主要来源如下:(一)国家债券;(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分成部分);(三)城建税;(四)银行贷款;(五)环境污染治理费;(六)利用外资;—13—
5、(七)合作投资;(八)其他资金。第六条鼓励和扶持供热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先进供热、用热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推进供热计量,提高供热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第七条从事集中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供热单位”)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规范化服务,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适时修编中心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报市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理办公室备案。集中供热专项规划,
6、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中供热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合理配置热源、热网、热力站等基础设施,满足城市发展和单位、居民用热的需要。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原批准程序进行审批。第九条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制定供热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专项供热工程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市区新建、改建、扩建集中供热工程、设施,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方案须经市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到相
7、关部门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市区其他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查时,应当书面征求市集中供热管理机构的意见,以保证已规划的热源厂、热力站、中继泵站和管线的建设用地不受影响。—13—集中供热工程和其它建设项目的供热设施竣工时,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应会同集中供热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对供热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一条在集中供热管网到达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供热燃煤锅炉;在集中供热管网到达且具备供热能力的区域,应当取缔已建成使用的分散供热燃煤锅炉。第十二条拟用热的建设单位在办理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集中供热管理机构提出用热申请,集中供热管理机构根据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确定其供热方案。第十三条城市集中供用热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通过招标、投标等形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四条新建建筑的供热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并且按照分户计量进行建设。既有建筑的供热设施不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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