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散装水泥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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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渭南市散装水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全面贯彻国家、省对散装水泥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贮运、使用、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就加强对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各县(市、区)政府应鼓励水泥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在农村设立散装水泥销售网点,为农村建设使用散装水泥提供服务,提高农村散装水泥使用率。第四条渭南市散装水泥与预拌砂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装办)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

2、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主要工作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散装水泥的方针、政策,执行发展散装水泥的法律、法规;(二)、编制本市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受理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四)、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五)、负责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专业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六)、协调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包装、贮运、使用等环节中出现的问题。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财政、公安、环

3、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地税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市区域内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有关工作。第六条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运输应当使用专用车辆。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汽车进入城区交通控制路段时,须按规定办理通行手续的,公安、城建、环保、城管等部门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给予通行方便。第七条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符合环境保护和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减少噪音和粉尘污染。第八条对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市散装办定期会同

4、质检部门对其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质量及化验、计量等设施进行监督和检查。第九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散装比例70%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按期投入使用。项目竣工验收时,市散装办应对散装水泥设施部分进行检查和验收。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未达到总生产能力70%的,应当按照市散装办的要求限期整改。新建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应得到市散装水泥与预拌砂浆管理办公室的行政许可,否则相关部门不办理建厂手续。第十条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预)制品企业的生产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建筑面积在1

5、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水泥使用总量超过3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使用比例不得低于90%。凡进行交通、能源、水利、市政工程建设等重点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全部使用散装水泥或全部使用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因特殊情况不能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须经市散装办审查批准。具体按照省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鼓励发展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根据实际情况逐步禁止在市(县、区)建成区内现场搅拌砂浆和混凝土。第十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从事水泥生

6、产的企业、使用水泥的单位,均应按照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一)对水泥生产企业按照袋装水泥生产量按每吨1元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二)对水泥使用单位按照每吨3元征收散装水装水泥专项资金。其中,工程建设使用水泥,工程建设项目单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标准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买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有效发票,经市散装办和地方财政部门核实后,办理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第十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渭南市散装水泥与预拌砂浆管理办公室负责征收。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市散

7、装办可以委托地税部门征收。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根据上年度水泥产量,分月向市散装办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工程建设使用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市散装办可以委托各县(市、区)住建局、管委会向建设单位发放建设施工许可证前征收。以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作为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前提条件之一,否则不予颁发建设施工许可证。具体缴纳办法:渭南市城区、渭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卤阳湖现代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持有关项目批准文件到市散装办申办交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手续。各县(市、区)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市散装办委托各县(市、

8、区)住建局代收,每季度末向市散装办统一缴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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