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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布单位】81807【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2-05-30【生效日期】1992-05-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合作医疗条例(1992年3月5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2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加人第三章承办单位第四章举办形式第五章管理机构第六章经费第七章村卫生技术人员第八章奖惩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巩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提高村民健康水平,根据
2、《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五十九条规定,依照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农村合作医疗是在集体经济支持下,以村民互助合作为基础,按照自愿、受益和适度的原则筹集医疗预防保健基金的医疗保健制度,是直接服务于村民的公益性福利事业。第三条第三条农村合作医疗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为村民健康服务。第四条第四条农村合作医疗纳入自治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形成以乡(镇)卫生院为中心、卫生所为纽带、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体系。第五条第五条自治县各级
3、人民政府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应当加强领导。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乡(镇)医疗卫生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好合作医疗。第六条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推动村民参加和维护农村合作医疗,加强村卫生室的建设和管理,做好服务和协调工作。第七条第七条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农村合作医疗承办单位和管理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参加人第八条第八条自治县辖区内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办理注册登记等有
4、关手续。第九条第九条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的权利:(一)享受医疗预防保健服务;(二)按规定报销医、药费;(三)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四)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第十条第十条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的义务:(一)遵守和维护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二)按规定交纳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三)配合村民卫生室做好预防保健工作;(四)协助村卫生室种植、养殖、采集、加工中草药。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通过村民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农村合作医疗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并实施监督。第三章承办单位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乡(镇)卫生院、
5、卫生所、村卫生室是农村的合作医疗的承办单位。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承办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卫生技术力量和医疗设施。村卫生室应配备二至三名卫生技术人员,其中应有一名女卫生技术人员。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承办单位应当认真贯彻实施医德规范,宣传卫生知识,严格执行医疗技术规程,改善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发展现代医药,重视发掘、整理和充分利用民族传统医药。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承办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第四章举办形式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农村合作医疗的举办形式,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便于管理、方便村民的原则确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举办农村合作医
6、疗,可以采取下列形式:(一)卫生室承办;(二)卫生所、卫生室联办;(三)卫生院、卫生所、卫生室联办;(四)其他形式。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参加联办的各承办单位,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职责实行分工负责制。第五章管理机构第十九条第十九条自治县和与三级承办单位相应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小组)是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机构。第二十条第二十条自治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和处理全县农村合作医疗中的重要事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乡(镇)以下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联办区域内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决定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分配和作用
7、,协调和处理农村合作医疗中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负责本村合作医疗工作,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第六章经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按照合理负担、收支平衡的原则,可以采取下列形式:(一)由村民个人交纳;(二)在村集体提留的公益金中开支;(三)从农村集体经济中提取。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的具体标准,联办的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村办的由村民会议决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报销医、药费,在联办区域内按照统一标准、分级核算、自负盈亏的办法
8、管理。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在参加联办的各承办单位之间的分配比例,由联办区域内最高一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确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的医、药费报销比例,联办的由联办区域内最高一级农村合医疗管理委员会确定,村办的由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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