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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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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部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则发文号:[1980]水管字第98号发布单位:[1980]水管字第9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和堤防(江河堤防、湖堤、垸堤、海塘以及滞洪、蓄洪、行洪区围堤,以下统称堤防)的工程管理,维护工程完整,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河道和堤防工程行洪、排涝、输水、抗潮、抗风浪能力,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促进工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制订本通则。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国家管理的河道、调洪湖泊和堤防工程。集体管理的河道堤防工程,可参照本通则进行管理。堤防上的涵闸、泵站等工程,应根据水闸工程管理通则进行管理。第三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均应根据本通
2、则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制订或修订本河道堤防工程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第四条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办法,应根据本通则规定的要求,给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制订外,还应包括工程概要、设计指标、管理体制、人员编制、分工职责,护堤范围,管理范围等内容。第五条本通则由水利部批准颁发,修改时同。第二章管理单位的任务和职责第六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的任务是: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充分发挥河道和堤防工程行洪、排涝、输水、抗潮、抗风浪能力和效益;开展绿化等综合经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其主要工作内容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二、对工程进行检查观测,掌握河道护岸、险工、
3、堤防工程管理以及河势、流势变化情况。三、对工程进行养护修理,消除缺陷、维护工程完整,确保工程安全。四、制定和执行防汛、防凌和岁修计划。五、及时掌握雨情、水情、工情,做好高度运用工作。六、督促和帮助群众性护堤组织,做好群众性护堤工作。七、组织进行沿堤绿化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综合经营。八、做好工程安全保卫工作。九、监测水质。十、有条件的和有历史习惯的,可以向受益区征收堤防管理费等。十一、结合业务,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十二、进行政治思想工作,加强职工培训,关心职工生活。十三、其他应进行的工作。第七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应在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工作制度:一、计划管
4、理制度。二、技术管理制度。三、经营管理制度。四、财务器材管理制度。五、水质监测制度。六、请示报告和工作总结制度。七、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八、安全保卫制度。九、考核、评比和奖惩制度。第八条群众性护堤组织及护堤员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一、保护堤防和其他水利设施以及护堤植物的完好,进行日常管理养护。二、经常检查堤身隐患,消灭各种危害堤身的动物。三、按计划植树种草,绿化堤防,经常对护堤林木,草皮进行培育和修整。四、协助保管防汛、养护修理的物料、测量标志、通讯线路及里程桩等。五、经常向群众宣传爱堤护公约或守则。第九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要建立技术责任制。修防局(处)要配备主任工程师或工程师,
5、修防段(所)要配备工程师或技术员。技术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从技术上保障工程安全。提出工程调度运用方案,提出工作技术管理细则以及技术管理计划等,并在上级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研究解决、审查有关本工程的技术问题。第十条河道堤防工程的防汛及防洪运用,必须高度集中统一。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只能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防汛指挥部门的指令,并认真贯彻执行。不得接收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指令。第十一条当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和重大事故时,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黄河、长江、淮河、海河、辽河、松花江、珠江等七大江河的主要堤防工程的重大险情和重大事故,除报上级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和有关省、
6、市、自治区水利(水电)厅(局)外,还应及时报告水利部。第十二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应组织全体职工学习政治、管理业务、科学文化,有计划地培训职工,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政治、文化和科学技术水平。河道堤防管理人员,特别是管理单位的负责人,应熟悉本工程各部位的结构、工程规划、设计意图、险工情况和工程存在问题,并掌握控制运用、检查观测、养护修理等各项业务。第十三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应建立水质监测制度,掌握水质污染动态,调查沿河污染源,发现污染应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提出情况和防治要求的报告。第三章堤防管理第十四条为了保护堤防完整安全,各地应根据安全需要和具体条件,明确划定护堤地的范围和河道堤管
7、理单位的管理范围。已经划定的护堤地以及废堤、废坝、堆土区、土方塘等,应由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第十五条堤防工程均应按统一规划的桩号埋设里程桩,并划分堤段,树立界牌,明确管理责任。第十六条为了维护堤防完整安全,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和群众性护堤组织,应贯彻执行以下规定:一、严禁在堤身和护堤地内种植农作物、放牧猪羊、挖掘草皮或任意砍伐毁坏护堤林木。二、严禁在堤身和规定范围内进行取土、挖洞、建窑、开沟、打井、开渠、建房、爆破、埋葬、堆放杂物,或进行其他危害堤身完整、安全的活动。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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