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城市空间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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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德市城市空间管理规定常德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空间环境规划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常规委发〔2006〕2号)各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我市城市规划管理水平,发挥城市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和城市空间环境的调控作用,控制和引导城市健康有序发展,使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特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空间环境规划管理的规定》,请予以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常德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空间环境规划管理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发挥城市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和城市空间

2、环境的调控作用,控制旧城区人口密度,缓解旧城区交通压力和基础设施负荷,积极引导城市向新城区健康发展,提高居住水平,确保城市空间和环境达到和谐有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旧城区建设应以降低人口密度,完善基础设施,调整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为目标,提倡成片综合开发,禁止掠夺性开发或剥皮式开发。建设项目容积率旧城区不应超过3.0,新城区不应超过3.5。个别临城市干道地块,视城市空间及景观形象等要求,可适量增加容积率,但不得超过4.0。建设用地小于1500平方米的零星地块不得单独开发。 第二条 控制旧城区建筑容量、交通容量和人口容量。旧城区居住建筑的建筑高度宜控制

3、在60米以内,确因城市空间轮廓和城市景观需要,其建筑高度等于或大于60米时,须先经专家审查会议审查,报规委会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规划许可。 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贯彻节约用地、合理用地原则,禁止圈地浪费。工业、仓储用地容积率一般不宜低于0.8,最低不得低于0.6;行政办公用地容积率一般不宜低于1.2,最低不得低于1.0。 第四条 规范各类专业市场建设,将住宅与专业市场进行合理功能分区,严格控制市场与住宅连体开发。 第五条 影响城市空间环境的各项指标,如: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停车泊位等,应严格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国家、地方有关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第六

4、条 城市广场、主次干道交叉口以及城市重点区域,应组织城市设计,综合考虑城市空间环境和城市交通等要素,确保城市景观(建筑风格、色彩及比例尺度等)的相互协调和交通畅通。 第七条 临街建筑应做到有进有退,高低错落,形成丰富的天际轮廓线。临街建筑应退让道路红线:一般建筑新城区不小于5.0米,旧城区不小于3.0米;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新城区不小于10.0米,旧城区不小于8.0米。临街建筑面宽小于20米时,不能单独建设;临建筑面宽为20至25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4层,且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5米。 第八条 临街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应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上建筑后

5、退道路红线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第九条 城市公共绿地、河湖水面的退让要求:应按已批准的城市规划要求执行,且建筑物退让绿线和蓝线的最小距离为:低层山墙不得小于3.0米,纵墙不得小于5.0米;多层山墙不得小于4.0米,纵墙不得小于6.0米;高层山墙不得小于8.0米,纵墙不得小于10.0米。 第十条 临街底层商业用房的进深等于或大于16米的,需按第七条核定的建筑退红线的基础上加后退让,以满足人流疏散,交通停车需要: 1、进深为16~25米,加退红线2.0米; 2、进深为25~35米,加退红线4.0米; 3、进深为35米以上,加退红线6

6、.0米以上。 第十一条 应结合城市道路、山地、河塘水系,原则上以500米为半径,布置大小不等的街头绿地或小型游园。 第十二条 低、多层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多层住宅平行布局时的纵向间距:新城区按房屋总高度的1.2倍,旧城区按房屋总高度的1.0倍。确因用地限制,区内部分建筑间距可适当缩减,新城区不得小于房屋总高度的1.0倍,旧城区不得小于房屋总高度的0.8倍,但缩减间距的部分建筑不得超过建筑总量的50%。 2、低、多层住宅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住宅山墙进深小于12米的,低层间距不小于8.0米,多层间距不小于12.0米;住宅山墙进深等于或大于12米的

7、,低层间距不小于10.0米,多层间距不小于15.0米。 3、低、多层住宅的山墙间的间距不小于6.0米。 第十三条 高层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南北向平行布局,南侧为点式中高层住宅或高层住宅(长宽比<2)时,南侧建筑高度小于60米,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5倍,且不得小于25.0米;南侧建筑高度等于或大于60米时,其间距为30米加上建筑高度每增加4米,间距增加1米,即:L=30+(H-60)×0.25,且不得小于33.0米。 2、南北向平行布局,南侧为板式中高层住宅或高层住宅(长宽比≥2)时,南侧建筑高度小于60米,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8、0.7倍,且不得小于30.0米;南侧建筑高度等于或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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