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5758428
大小:33.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7-12-24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执罚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执罚制度重庆长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鲁能鑫岭寓项目部6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执罚细则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项目所属的所有班组和个人二、细则1、故意损坏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设施的,除按价格赔偿外,另罚款100元。2、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的罚款20元,不佩戴工作卡的罚款10元。3、在工程的危险区域施工,不按要求设置安全防护栏和安全挡板的罚款100元。4、在安全门和安全护拦外停留和向外探头的罚款50元。5、在特殊作业场所(如高处作业、临边作业等)作业,不佩戴安全劳保用品的每例罚款200元。6、无特种作业(如:电焊、气割和机械操作等)上岗证,又从事物种作业的罚款100元。7、施工乡现场的电
2、源线拖地或因施工条件所限造成拖地,但不加套管和盖板进行保护的罚款50元。8施工现场的氧气、乙炔瓶放在阳光下暴晒或离明火距离小于10米的罚款50元。9、在消防箱周边的1米范围内堆放材料或其他杂物的罚款100元。610、在高处向下抛掷工具、材料或其它物件的罚款100元。11、不从施工便梯或楼梯上下,而用传递物件或拉绳送人上下的罚款100元。12、不节约工地材料而盲目开料的按价赔偿损失。13、每天下午下午后,没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的罚款50元。14、在工地现场随地大小便,随地乱扔垃圾或其它物件的罚款50元。15、现场作业人员上岗前喝酒的罚款100元,酗酒后上岗作业的罚款500元。16、进入施工现场,
3、有赤膀、穿拖鞋、高跟鞋或踏鞋跟现象的罚款20元。17、上岗作业时违章蛮干,不听从现场人员指挥的罚款100元。18、在施工现场故意制造噪音或制造混乱的罚款200元。19、清扫施工现场时,故意加大扬尘和噪音,造成环境污染的罚款100元。20、在宿舍里乱拉乱接电线或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炒锅等电热设备或煤气炉的,除给予没收外,尚罚款100元。21、员工宿舍没有做到人离灯熄风扇熄的罚款50元。22、躺在床上吸烟和乱扔烟头火种的罚款50元。23、在电源线上晾(或晒)衣物或悬挂物品的罚款50元。24、不按指定的房号和6床位居住,而擅自调换床位、搭设小房和男女混住的罚款50元。25、宿舍内有未办理进场手续的
4、无关人员、孕妇或小孩留宿的罚款100元。26、在宿舍的门口与疏散通道停放工具或堆放杂物的罚款50元。27、在宿舍内进行吸毒、赌博、传阅黄色书刊和搞封建迷信等(七害)活动的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派出所和公安机关处理。28、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和有毒物品的罚款500元。29、食堂就餐时,不排队买饭,而故意推、拉、拥、挤和起哄的罚款100元。30、在食堂就餐时,敲忠或敲盆的罚款50元。31、随地乱倒剩饭、剩菜等食物残渣的罚款50元.32、在施工现场无理取闹、谎报险情、制造混乱或打架的,除立即将参与人逐出工地外,另罚款500元。33、携带行李或其它物品走出工地时,不接受保卫检查的罚款5
5、0元。34、非法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接群打架,寻畔KKK殴打他人,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另罚款500元。635、有盗窃、骗取、抢夺工地或私人财物,或故意损坏公物等违法行为的,交派出所和公安机关处理,另罚款500元。36、侵犯他人通信自有权利(包括霙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电报等行为)的罚款100元。其他违规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另作处罚。三、细则的执行上述细则中各条款的罚款对象为违章者或对违章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有关单位和班组负责人,执罚小组不直接对违章者收取罚金。根据执罚细则进行罚款时,必须开具罚款通知单及相关收据。通知单分正、副联归项目部财务组保管,副联交被罚者
6、所在班组(或单位)负责人。通知单上应写明罚款的原因及款额。罚金在班组的月结算中由财务在任务单上扣除。对于被处罚的班组(单位)和个人的明单,在工地的宣传栏上给予张榜公布,已达警示效果。五罚金的使用1、用于安全文明施工设施被损坏后的修复。2、用于奖励在安全文明施工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班组(单位)和个人。3、用于奖励在工地每月的安全文明施工总结评比中被评定为优良的前三名班组:其中第一名奖励500元,第二名奖励300元,第三名奖励200元。64、罚款的使用,必须有50%以上的安全文明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同意方可使用,每月公布所罚款项及资金的使用情况。5、对班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时,需由安全文明施工领
7、导小组进行评定和发出通知才有效。6、对奖励的班组(单位)和个人的名单,在工地的宣传栏上给予张榜公布,以资奖励。六、本细节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安全文明施工领导小组负责具体解释。重庆长强建筑劳务有效公司鲁能鑫岭寓项目部2009年3月28日星期六6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