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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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布单位】交通部【发布文号】交通部令第3号【发布日期】1993-05-17【生效日期】1993-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已于1993年4月5日经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部长黄镇东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加强船舶监督管理,保障船舶和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在

2、港内航行、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籍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但下列船舶除外:(一)军用、公安船舶;(二)体育运动船舶。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统一管理全国船舶签证工作。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下同)机构及其设置的签证站点负责实施本规则。第四条港务监督及其签证站点的设置原则及有关工作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统一规定。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船舶进、出港或在港内航行、作业,均应向港务监督或其设置的签证站点办理签证。港务监督及其签证站点办理船舶签证,不收取船舶签证费。第六条除本章另有规定外,船舶在港停泊时间不超过72小时的,进港、出港签证可以在出港前同时办理。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3、,应按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的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经港务监督批准后方能进港。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及油轮进港后应立即办理进港签证,出港时仍需办理出港签证。第七条在港内航行和作业的各类船舶,实行定期签证。对来往于港口与港口附近作业点的船舶,内河定线客船、在同一港务监督管辖范围内或在两个港务监督管辖范围之间从事定线短途运输及作业的船舶,可以申请办理定期签证。第八条申请办理定期签证的船舶,应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向港务监督申请。第七条二款所述来往于港口与港口附近作业点的船舶、内河定线客船以及沿海航程在20海里、内河航程在30公里以内的短途运输、作业船舶的定期签证由各港务监督审批;沿海航程超过2

4、0海里、内河航程超过30公里的运输、作业船舶,如需办理定期签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授权港务监督审批。第九条定期签证的有效期自签证之日起不超过90天。第十条已经签证的船舶,出港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新办理签证:(一)船长(正驾驶)、轮机长(正司机)或担任相应职务的船员变动;(二)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损坏;(三)船舶结构和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四)航行区域、船舶用途改变;(五)办理出港签证后36小时内未能出港;(六)发生或发现与签证条件不符的其它情况。第十一条拖轮或顶推船及其所拖、顶船舶的签证,可由拖轮或顶推船持本船及所拖、顶船舶的签证簿,向港务监督或其签证站点统一办理。第十

5、二条内河拖带、顶推船队在始发港签证时已注明中途港进行加、解所拖、顶船舶,并且中途港加、解的船舶与签证所载一致的,拖轮或顶推船及未被加、解的船舶,中途港可免办签证,但被加、解的船舶应办理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因避风、候潮、补给等原因临时进港锚泊和航经港区水域的船舶,可不办理进、出港签证。但有下列情形之者除外:(一)上下旅客;(二)变动持证船员;(三)装卸货物。第十四条出发地或目的地未设港务监督或签证站点的,船舶应到途经就近的港务监督或签证站点办理签证。第十五条船舶由于抢险、救生、缉私、维护航标等原因,需紧急进、出港的,签证可在执行任务后补办。第三章条件

6、与程序第十六条申请办理出港签证的船舶应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具备下列条件:(一)配备足以保证航行安全的船员;(二)载客、载货符合乘客定额和装载技术要求及载重线规定;(三)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持有经港务监督批准的危险货物申报单,装载情况符合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安全规定;(四)船舶、船队的尺度和拖带量符合拟通过的船闸、桥梁、架空设施、浅窄航道的通航规定和要求;(五)已按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的要求纠正所存在的缺陷,并已复查合格;(六)已按规定向港务监督交纳船舶港务费;(七)按国家规定必须投保船舶险的船舶,持有有效的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八)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办理定期签证的

7、船舶,在定期签证期间内应保持适航或适拖状态,并具备上述各项条件。第十七条船舶办理进、出港签证,应按规定如实填写《船舶进、出港签证报告单》和《船舶签证簿》(以下简称签证簿),由船舶驾驶员向港务监督或签证站点办理签证,并交验下列资料:(一)船员适任证书;(二)有效的保险文书、证明文件;(三)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持有经港务监督批准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申报单和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四)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本规则第十二条所指被加、解船舶的签证,可以由船舶驾长办理,也可以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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