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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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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制度细则**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务所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医疗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参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县有关规定,由个人分别按缴费类别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第四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搞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安全。第五条基金纳入单独的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第六条基金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第二章基金预算第七条基金预算是指医保事务所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第八条每年度
3、终了前,由医保事务所按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1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第九条医保事务所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由医保事务所审核汇总后送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及时通知县社会保障部门执行,并报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县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年度基金预算书面通知医保事务所。第十条事务所要严格按批准的年度基金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收支情况,定期向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县财政部门和县
4、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基金运作的监控,发现问题迅速纠正。第十一条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基金预算时,医保事务所要编制调整方案,由县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送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及时通知县社会保障部门执行,并按照要求报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县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调整方案书面通知医保事务所。第三章基金筹集第十二条基金按国家和本县有关征缴规定按时、足额地筹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第十三条基金收入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社会保险费收入
5、是指缴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是指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等收入。2财政补贴收入是指财政给予基金的补贴收入。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其他经县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入。上述基金收入项目按规定形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第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按规定分别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包括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统筹账户基金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第十五条医保事务所要定期将征收的基金及时缴存县财政专户。县财政部门和医保事务所凭该凭证记账。-3-/10第四
6、章基金支付第十六条基金要根据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县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第十七条基金支出包括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社会保险对象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上解上级支出是指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基金支出。其他支出是指经县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社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上述基金支出项目按规定构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第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在统筹账户中列支
7、。3第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项目按规定形成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本县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二十条医保事务所应根据工作需要,在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分别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受县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暂存社会保险支付费用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各类社会保险待遇的支出款项,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
8、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第二十一条医保事务所应根据批准的基金年度预算,按月填写县财政部门统一的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县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县财政部门有权责成医保事务所予以纠正。县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拨入医保事务所支出户。第五章基金结余第二十二条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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